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查到许家印曾申请过9项专利,这些专利都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矿泉水瓶和大米粮油的包装盒。这些专利的设计人都只有许家印一个人,涉及到恒大集团的不同主体。
包装盒和油瓶外观设计图
有意思的是CN302787340S号专利还被专利权人用来对竞争对手发起了专利诉讼,起诉竞争对手侵犯该外观设计,并索赔100万元,被告随即对该专利发起了无效程序,该专利经受住了专利无效,获得了维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人民币,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恒大利用该外观设计发起专利诉讼之后,被告无效该专利未获成功,在诉讼中采用现有技术抗辩,找来了两件美国外观设计,被告认为恒大的这件外观设计瓶体上部和下部分别与两件美国外观设计类似,是两件美国专利的拼凑。法院认为现有技术的抗辩应该采用“单独比对”原则,驳回了被告的诉求。
如上图所示,左一和左二分别是专利号为USD570701S和USD553992S的两项外观设计,右一为许家印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原告认为许家印的专利是两件美国外观设计的拼凑。法院不认同,认为现有技术抗辩需要采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把两件外观设计拿来对比。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采用另外项证据,分别是: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2
许家印外观设计如下:
无效宣告决定6W105803:对于饮料包装瓶这类产品而言,一般都分为瓶口、瓶颈、瓶身、瓶底四部分结构,其中瓶口出于密封的功能,通常为侧面带有螺纹的圆柱体,而且瓶颈类似圆锥台,瓶身类似圆柱体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故即使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整体形状和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与对比设计2在瓶口设计上较为接近,但这些相同的设计特征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从以上不同点的分析来看,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在整体比例及瓶身、瓶底具体形状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与对比设计2在瓶颈处装饰纹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其中瓶颈、瓶身的具体形状、表面凹凸及图案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且这些部分所占比例大,属于一般消费者使用时关注的重点,故其上的设计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在本案中,针对瓶颈的区别,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瓶颈部位的曲线是一种常见的图案,通过惯常的设计手段,即可将对比设计2瓶颈的竖向直线变化为涉案专利瓶颈的螺旋式向上延伸的曲线。但请求人对这一主张中无论是常见图案或是惯常的设计手段均未进行举证说明,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此外,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整体比例的差异不明显,瓶底的不同位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的部位,故区别点对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但合议组认为,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整体比例的差异已构成明显差异,瓶底的凹槽也因延伸至其侧面而容易被发现,故对上述主张也不予支持。最后,加之瓶身存在形状凹、凸圈的明显差异,因此,对比设计1、2与涉案专利的对应部分存在明显区别,即使对比设计1与对比设计2组合也无法得到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017)粤民终1328号》: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即是说,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设计的判断应采用“单独对比”的方式,即只能依据一项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不能将几项现有设计组合起来进行不侵权抗辩。本案中,基正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所提交的对比设计一及对比设计二公开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之日前,且产品均为矿泉水瓶(桶),可作为现有设计进行对比。但基正公司的对比方法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半部分与对比设计一的上半部分相同,下半部分与对比设计二的下半部分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是对比设计一、二上、下半部分的直接组合。此种方式的现有设计抗辩,将会不适当地扩大现有设计的抗辩范围,不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单独将对比设计一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瓶身及瓶底的设计,对比设计一的瓶身为光滑的圆柱体设计,其上无任何凸起或内凹,被诉侵权产品的瓶身上下两端与瓶颈和瓶底的连接处均有几圈内凹和外凸的设计;对比设计一的瓶底为五角花瓣形,被诉侵权产品瓶底类似圆柱体,直径与瓶身直径相同,底面圆周部有呈放射状分布的8道凹槽,并延伸至瓶底侧面下半部分。将对比设计二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相比,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瓶口、瓶颈。对比设计二瓶口上有一竖直条纹的瓶盖,瓶口与瓶颈的连接处有一提手,被诉侵权产品瓶口侧面带有外凸的分段螺纹及两圈凸台;对比设计二瓶颈类似半球形,其上无图案,被诉侵权产品瓶颈类似圆锥台,侧面呈弯曲的弧面,其上均匀分布有一圈五条螺旋式向上延伸的曲线,且两者瓶身与瓶颈、瓶底的连接处的凹凸设计也有不同。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设计一和对比设计二在整体上均存在显著区别,故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一审法院对基正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许家印的这件外观设计专利经受住了无效,并在诉讼中获赔5万元,虽然赔偿较少,但法院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的无效和现有技术抗辩都非常难的,外观设计的对比文件的搜索难度也很高,因为外观设计的专利内容主要是图片,目前对于图片的搜索没有很好的办法,虽然目前可以用图像搜索的方法检索外观设计对比文件,但多数的处理方法是将图像转换为向量,再通过向量对比的方法进行检索,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技术问题,两种不同角度的图像,在向量上可能差别较大,实际上却披露了相同的技术点。正因为在技术上解决专利图像搜索是非常难的,外观设计的检索就得堆人力和时间投入,为了检索到合适的外观设计对比文件,检索人员往往要逐个浏览数万张图片。此外,因为图片披露的信息量要比文字大得多,这就意味着,外观设计只要不是完全复制抄袭,稍微有一些差别,专利权人就能从这些细微的差别上解读出许多文字信息。外观设计的无效搜索、侵权抗辩都是比较难,值得我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