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厦门市工业品典型示范应用推广补助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5日
简要介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工业企业降低成本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5号)要求,对经认定的厦门市工业品典型示范应用推广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按照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统筹安排。
2.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二批)认定和复核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最高可达企业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40%。以上两项不重复享受,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
3.2023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日
简要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并公布入围揭榜单位名单(每个揭榜方向原则上不超过5家)。入围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名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揭榜优胜单位(每个揭榜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家)。
4.2023年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机构及试点示范项目征集遴选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活动,征集和遴选优秀解决方案和案例。
(2)鼓励有关协会和机构,牵头成立服务商联盟,探索开展市场化优惠和推广活动,推动服务产品集中采购和交易。
(3)经遴选认定的平台、标杆企业等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对成功获评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5.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
(2)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①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②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③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3)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6.厦门市技术创新基金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固定资产融资和企业研发融资。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企业固定融资成本为2%/年,其余部分由财政贴息,融资贴息期限最长5年。其中:
①固定资产融资。单个项目融资额度最高5亿元且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9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融资比例最高80%,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比例最高10%。
②企业研发融资。对存量企业,最高按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5000万元。对新注册企业,单家企业融资额度最高1000万元。
(2)融资租赁。由政府方和合作机构按照2:98的比例出资,设立技术创新基金融资租赁子基金,首期规模30亿元。基金对企业开展售后回租或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给予融资支持,单家企业享受支持的租赁业务存续金额最高5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5年。给予企业融资租赁成本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比例与同期技术创新基金银行贷款贴息率一致。
7.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入库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对入库成为厦门市集成电路企业,可申报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支持人才引进、支持研发创新、支持提质增效、支持生态建设等扶持内容。
8.厦门市企业应急还贷资金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企业申请应急还贷服务的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5天,申请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银行办理还贷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因续贷手续办理等原因可能导致应急还贷资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贷款机构应于应急还贷资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由管理人上报市金融监管局、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出具审核意见,两方联审一致同意后方可延长。单笔贷款原则上仅限延长一次使用期,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续贷手续,贷款机构应在应急还贷资金使用天数届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该笔应急还贷资金无条件退回管理人的应急还贷资金专用账户。
9.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
①补助: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年度自主研发费用每满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年度自主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可获得的研发费用补助额,再增加5%给予补助。
②奖励:企业年度自主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且自主研发费用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奖励30万元;增长率超过40%的,给予奖励50万元。
(2)除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企业上年度自主研发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400万元部分的,每满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10.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备案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动漫游戏、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平台运营、数据分析处理等。
二、备案企业条件
(一)一类企业
一类企业的备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
1. 上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 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5.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德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二)二类企业
不符合一类企业备案条件的,符合下列条件可备案为二类企业:
1. 高新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2. 规模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1500万以上,且相关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3. 创新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产品(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创新荣誉证书的,或产品(技术)入选市级专精特新名单的,且相关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4. 动漫企业:数字内容和衍生品收入占企业总营收50%以上的企业。
11.厦门市促进国际航空客运高质量发展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中转补贴申领:单家航空公司自然年度在厦门机场国际中转(含国内国际互转、国际互转),航班衔接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给予该航空公司100万元/5万人次中转补贴,自然年度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航线补贴申领:支持开通亚洲客运定期航线、支持开通洲际客运定期航线、支持开通国际客运非定期航线、支持重点国际客运定期航线、第五航权客运定期航线等5个方面进行资金补贴。
中转补贴申领
航线补贴申领
12.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科技信用贷款扶持: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享受科技信用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
(2)科技担保贷款扶持:单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
(3)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单家企业最高300万元,利息补贴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享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累计最多不超过5年;4.科技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市科技局给予4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推进企业上市奖励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1)企业上市奖励: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2)证券公司保荐奖励:引导在本市设有总部的证券公司在本地配强投行业务团队,保荐本市企业上市成功发行股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后备企业改制奖励:自2022年起,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同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转增股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转增股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转增股本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4)上市融资奖励: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企业上市奖励
证券公司保荐奖励
后备企业改制奖励
上市融资奖励
14.绿色信贷贴息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对纳入“厦门市绿色融资企业库”或“ 厦门市绿色融资项目库”的企业(项目业主),向本市金融机构申请除财政投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绿色信贷,按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 30 万元。
区级政策推荐
1.2023年集美区支持餐饮业发展奖励(纳统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统当年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餐饮企业。
2.2023年集美区支持批发业发展奖励(纳统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批发企业。
3.2023年集美区支持批发业发展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当年度总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2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款奖励与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本款奖励与纳统奖励、重点企业人才奖励可同时享受外,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4.2023年集美区支持零售业发展奖励(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平台推广补助)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当年度信息化实际投入以及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广费用合计金额的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1000万的,补助比例为1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本措施有效期内,本项补助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本款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5.2023年集美区支持零售业发展奖励(纳统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且纳统当年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集美区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2.本措施实施后新转入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3.当年度(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在集美区新设立的限上零售企业。
6.2023年集美区支持零售业发展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1.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万元以上的新增限上零售企业,在完成年度税务汇算清缴后,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60%予以奖励。
2.当年度零售额20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在集美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其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80%予以奖励。
本款奖励第1项与第2项不可重复享受,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奖励可同时享受,与本措施其他奖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与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7.2023年集美区支持限上企业参加展会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对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委发〔2021〕5号)文件,取得市级展位费补助的限上商贸企业、限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市有关部门拨付的展位费补助金额的25%予以配套补助。
8.海沧区2023年民营规上企业政策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 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 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 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奖励期限3年。本次扶持项目为2022年度税收奖励。
9.海沧区2022年度存量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简要介绍:
以企业首次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数,按超额累进方式,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超过基数的部分予以奖励:
A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50%。
B类企业: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40%,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50%,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60%。
10.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吸纳大学生实习实践
截止时间:常年受理
简要介绍:
支持在高新区或高新区企业内设立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批量接收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实习实践。对一次性接收10人(含)以上,且连续在企业服务满1个月的,给予学生以下补贴:
(1)交通补贴。按省内(厦门市除外)500元/人、省外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2)实习实践补贴。按照企业发放薪酬给予学生1:1实习实践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最高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最高2000元/月,本科生最高1000元/月,最长6个月。
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是指高新区企业与国内高校合作共建,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高校就业实习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在工作开展前办理备案。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