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最高院:中国法院对OPPO诉IDC全球SEP使用费具有不容辩驳的管辖权

2023-11-02 15:04:12  来源:知产宝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上诉人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一审被告)、交互数字控股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审原告)、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审原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关于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一旦作出FRAND许可承诺,其面临的许可选择原则上已经不再是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问题,而是具体以何种条件许可实施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缔约纠纷,同时亦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因此,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管辖方面,专利权授予地、专利许可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磋商地、可供扣押财产或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可构成该纠纷管辖的地域连结点。本案中,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OPPO公司实施专利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可以合理预见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后,该协议的主要履行地也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无论是作为专利权授予地,还是专利实施地,抑或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地和可合理预见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均与中国具有适当联系,因此,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不容辩驳的管辖权。

虽然交互数字方已在先向英国等多国法院针对多家OPPO关联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英国法院裁定全球费率达成合意。OPPO方在英国诉讼中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足以表明双方已就由英国法院审理双方全球许可争议达成管辖合意,不排除OPPO方单方放弃在英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更不能推断双方就此达成不得在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的合意。平行诉讼是各国法院在国际上缺乏纠纷管辖、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协调机制的现实条件下,基于各国平等独立的司法主权,依据各自国内法积极受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事实在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起诉的现实表现;除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法院对于平行诉讼的做法主要体现为不予禁止。概因如此,交互数字方先后纷纷在多国法院对OPPO方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诉讼。交互数字方一方面在其与0PPO方协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率先频频提起平行诉讼或者相关类似诉讼,另一方面反对OPPO方在中国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交互数字方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交互数字方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字交互公司关于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驳回OPPO方起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

(2022)粤73民初195号

二审法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82号

案由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欧宏伟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记员

吴迪楠

艾小妍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USA)。

代表人:斯蒂芬·阿克利(StephenJ.Akerley),该公司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和诉讼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交互数字控股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USA)代表人:斯蒂芬·阿克利(StephenJ.Akerley),该公司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和诉讼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USA)。

代表人:斯蒂芬·阿克利(StephenJ.Akerley),该公司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和诉讼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交互数字控股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USA)。

代表人:斯蒂芬·阿克利(StephenJ.Akerley),该公司副总裁、副总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和诉讼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韬,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控股公司(两上诉人以下合称交互数字方)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两被上诉人以下合称OPPO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2022)粤73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OPPO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0PPO方请求判决:1确定交互数字方持有或有权作出许可的3G、4G、5G标准、802.11标准、HEVC标准(以下合称涉案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针对OPPO方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简称为FRAND)原则的全球许可条件(限于OPPO方有权接受且需要获得许可的智能终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全球许可使用费率;2.交互数字方承担OPPO方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和本案的诉讼费用(暂计为50万元人民币)。事实和理由:交互数字方作为美国公司,声称其持有和有权许可交互数字集团在涉案标准下的标准必要专利。交互数字方有义务就其持有或有权许可的涉案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按照FRAND原则进行许可。然而交互数字方发起诉讼突袭,威胁OPPO方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许可协议。

一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交互数字方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中国法院不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本案应驳回OPPO方起诉。1.本案不管是以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为依据确定管辖中国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2.交互数字方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合同纠纷中各管辖连结点亦不适用本案。(二)交互数字方已在英国、印度、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方诉请由中国法院确定涉案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超越中国司法权,本案应遵循国际礼让原则。OPPO公司在中国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故本案起诉应予以驳回。(三)即使中国法院适合管辖本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审原告称

OPPO方答辩称:(一)本案与中国存在更密切联系,中国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二)中国法院有权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中国领域外正在进行的平行诉讼不影响中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三)广东省东莞市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地,也是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交互数字方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有关本案管辖权争议相关事实

OPPO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OPPO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其中OPPO公司是OPPO方产品的主要研发、生产、使用者,从事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软硬件的开发及相关配套服务和技术开发服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0PPO方在中国的销售占比为71.08%,在欧洲的销售占比为0.21%,在日本的销售占比为0.07%。从以上数据来分析,OPPO公司智能终端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比例远高于其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销售比例。 截至交互数字方向OPPO方提供过的、有关涉案标准的专利清单中数据统计显示,标准专利族总数为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数件,含中国专利的标准专利族总数专利族占比为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数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占比为标准专利族总数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数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占比标准专利族总数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数含中国专利的件,含中国专专利族占比为标准专利族总数利的专利族数件,含中国专利的专利族占比为。

(二)有关域外关联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0日,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立案受理交互数字公司起诉OPPO公司一案求德国法院判定交互数字方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所涉专利号分别为EP2127420B1EP2421318B1、EP2485558B1.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件。

2021年12月21日和2021年12月22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交互数字方起诉OPPO公司峰窝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和HEVC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两案,其中蜂窝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所涉专利号为IN262910N295912IN313036IN320182、IN319673.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5件;HEVC标准必要专利案件IN242248、IN299448、IN308108涉及HEVC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件。

2022年3月1日,西班牙巴塞罗那商事法院立案受理了交互数字公司起诉OPPO公司一案,该案中交互数字公司请求西班牙法院判定该公司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所涉专利号分别为EP238558、EP2557715EP2421318、EP3355537.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4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交互数字方系外国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交互数字方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又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争议核心是诉请法院确定特定许可条件或者内容,可以视为一种相对更具有合同性质的特殊类型纠纷在交互数字方系外国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情况下,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域内等因素。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的,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涉及多项中国专利,OPPO方实施专利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故中国法院无论是作为专利权授予地法院,还是专利实施地法院,亦或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地法院均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交互数字方主张本案不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尚未达成许可协议,无法以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OPPO方分别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深圳市,其中东莞市作为OPPO方产品的主要研发地和生产地,属于主要的专利实施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OPPO方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OPPO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2021年12月20日,德国慕尼黑及曼海姆地区法院立案受理交互数字公司起诉OPPO公司一案,该案中交互数字方请求德国法院判定交互数字方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所涉专利号分别为EP2127420B1、EP2421318B1、EP2485558B1.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件。2021年12月21日和2021年12月22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交互数字方起诉OPPO公司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和HEVC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两案,其中蜂窝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所涉专利号为IN262910、IN295912、IN313036、IN320182、IN319673.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5件:HEVC标准必要专利案件IN242248、IN299448、IN308108涉及HEVC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件。2022年3月1日,西班牙巴塞罗那商事法院立案受理了交互数字公司起诉OPPO公司一案,该案中交互数字公司请求西班牙法院判定该公司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是否符合FRAND原则。所涉专利号分别为EP238558、EP2557715、EP2421318、EP3355537.涉及3G、4G、5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4件一审法院认为:交互数字方系外国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针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交互数字方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取决于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具有合同纠纷的某些特点,又具有专利侵权纠纷的某些特点,争议核心是诉请法院确定特定许可条件或者的人民法院管辖。交互数字方关于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主张,理据不足。

本案中,OPPO公司诉请就其持有或有权作出许可的涉案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经审查,该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关于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应在查明本案有关管辖争议的基本事实基础之上,结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点,予以综合考量。具体而言,本案已查明与上述管辖争议相关的事实有:1.本案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本案证据初步表明,.2.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OPPO方的主要营业地均在中国,其涉案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地和主要销售区域也在中国。OPPO方智能终端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比例远高于其在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的销售比例。3.当事人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4.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作为专利许可请求方的OPPO方,其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当事人均有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达成全球范围内许可条件的意愿。当事人协商谈判的意愿范围构成本案具备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范围内许可条件的事实基础。本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中国专利中国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营收来源地;中国也是专利许可请求方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由中国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进行裁决,不仅更有利于查明OPPO方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还更便利案件裁判的执行。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于由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能够达成合意,则该国法院当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裁判。但是,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在当事人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认定其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并无不当。因此,交互数字方前述关于一审法院裁决全球费率超越司法管辖权的主张,缺乏理据。

经审查,本案诉讼与交互数字方已在英国、印度、德国法院针对多家OPPO方关联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有明显不同,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交互数字方关于本案诉讼与其已在英国、印度、德国法院针对多家OPPO方关联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构成重复诉讼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粤73民初195号民事裁定:

“驳回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控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交互数字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OPPO方的起诉或驳回OPPO方针对中国以外他国授权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的起诉;如法院认为不应驳回OPPO方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向交互数字方送达方式无效,一审法院未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回应该问题。(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确立中国法院管辖权,而不应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创设管辖连结点。第一,由于双方尚未订立合同,无法明确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因此不适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连结点。第二,本案不应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2.一审法院基于错误事实认定中国法院与本案争议存在联系,进而裁定中国法院适宜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存在错误。第一,一审法院仅使用来源不明、未经质证的OPPO方2019年的销售数据,并据此认定中国是OPPO方主要专利实施地、主要营业地和主要营收来源地,系事实认定明显不当。第二,本案应尊重双方已在英国诉讼中达成的管辖合意,裁定驳回OPPO方起诉。0PPO方在英国诉讼中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明确接受英国法院对于双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确认之诉的管辖,本案双方已就由英国法院审理双方许可争议达成管辖合意。第三,一审法院遗漏本案相同争议已由境外法院在先受理的关键事实,径直认定对本案争议享有管辖权,有违国际礼让原则。3.一审法院不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管辖问题,且忽略本案诉请实质,径直认定中国法院与本案争议存在更密切联系,存在错误。4.一审法院是OPPO方住所地法院,由其审理本案不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且将导致“法院选择”的司法套利行为。(三)即便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较一审法院与本案的联系更为密切,本案亦应当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OPPO方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管辖权争议。交互数字方系美国法人,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本案管辖等程序事项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如果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三)如果一审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其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判。

(一)关于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一旦作出FRAND许可承诺,其面临的许可选择原则上已经不再是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问题,而是具体以何种条件许可实施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缔约纠纷,同时亦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因此,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管辖方面,专利权授予地、专利许可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磋商地、可供扣押财产或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可构成该纠纷管辖的地域连结点。本案中,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OPPO公司实施专利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可以合理预见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后,该协议的主要履行地也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无论是作为专利权授予地,还是专利实施地,抑或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地和可合理预见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均与中国具有适当联系,因此,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不容辩驳的管辖权。

虽然交互数字方已在先向英国等多国法院针对多家OPPO关联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英国法院裁定全球费率达成合意。OPPO方在英国诉讼中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足以表明双方已就由英国法院审理双方全球许可争议达成管辖合意,不排除OPPO方单方放弃在英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更不能推断双方就此达成不得在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的合意。平行诉讼是各国法院在国际上缺乏纠纷管辖、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协调机制的现实条件下,基于各国平等独立的司法主权,依据各自国内法积极受理相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事实在两个以上国家法院起诉的现实表现;除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法院对于平行诉讼的做法主要体现为不予禁止。概因如此,交互数字方先后纷纷在多国法院对OPPO方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诉讼。交互数字方一方面在其与0PPO方协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率先频频提起平行诉讼或者相关类似诉讼,另一方面反对OPPO方在中国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诉讼,交互数字方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交互数字方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字交互公司关于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驳回OPPO方起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

本案中,OPPO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东莞市系OPPO方产品的主要研发地和生产地,属于主要的专利实施地以及可合理预见的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广东省东莞市为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即一审法院作为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地之一(东莞市)的受诉法院,可以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在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对于交互数字方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使用条件进行过磋商,且均有达成全球范围许可实施协议的意愿,由此本案具备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范围内许可使用条件的事实基础。而且,OPPO方为中国企业,中国是其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中并且中国也是专利许可请求方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因此,本案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的联系。由中国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进行裁决,既有利于查明OPPO方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也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后续执行。在当事人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认定其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前已述及,本案虽具有涉外因素,但本案审理程序性事项应当适用法院地法。交互数字方对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身说明一审法院已经实际对其完成应诉法律文书送达。交互数字方关于一审法院送达不合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一审程序性审查中初步查明OPPO方经营数据,该经营数据尚不是足以影响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的决定性因素,数字交互方以一审法院关于OPPO方经营数据来源不明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亦不能成立。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交互数字方就本案管辖权争议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记员 吴迪楠

书记员 艾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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