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其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一年:
(一)违反本指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在预审过程中备案主体或者代理机构无法完整提供创新能力证明有关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不配合开展创新能力现场核查等情形,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的生产经营、研发或合作研发证明 ,虚假研发记录等;
(三)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3件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维持年限不足2年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六)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七)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中处于异常状态;
(八)代理机构注册关联公司,其公司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进行备案或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九)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
(十)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
(十一)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 〕8号)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十二)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十三)其他扰乱预审秩序(包括不限于对预审工作人员恐吓、威胁、要挟等影响预审工作的情形) 、浪费预审资源、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全面提升专利快速预审申请的质量,更好地服务广大备案主体,推动广州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对现行的《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