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首次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获评为深圳市优秀新型文化业态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4、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相关扶持措施参照《深圳市光明区文化产业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三)支持文化市场拓展
1、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
2、鼓励参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举办经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于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3、支持举办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在光明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四)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1、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实体书店。对在光明区内运营满1年、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的实体书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五)支持艺术品行业发展
1、支持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对上一年度建设经区政府认可的艺术品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艺术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30%,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支持艺术品拍卖活动举办。对市内外拍卖机构在光明举办经备案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1、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2、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创新。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娱乐VR终端、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3、支持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02
光明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给予等级评定支持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2、旅游民宿评定奖励。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旅游民宿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3、旅游景区(点)评定奖励。
(1)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对于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3)对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4、旅行社称号评定奖励。对总部设在光明区,于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鼓励特色旅游开发
1、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含光明区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参加光明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光明礼”评选活动,并入选“光明礼”产品的,给予获评企业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2、鼓励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旅游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线路的单位,根据运营效果和市场满意度等,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旅游企业围绕光明区特色旅游资源进行研学线路开发,对于设计出行程在2日及以上,集中于光明区范围内,年接待量达500人次及以上的研学线路的单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特色旅游活动举办。对事前申报备案认可的特色文化旅游活动按其每次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4、鼓励旅游资源宣传推广。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知名视频平台)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积极宣传光明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三) 支持景区改造升级
1、支持景区改造升级。对为提升旅游体验质量进行景区旅游设备升级改造、智慧化改造的企业,根据提升内容、效果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最高100万元资助的资金扶持。
(四)促进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1、支持特色文化街区创建。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认定为“特色文化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复评考核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街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培育特色文旅业态。
(1)租金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按实际租赁合同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2)装修补贴。对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非遗、文创等项目工作室(空间),实际经营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次逐年拨付,若项目中途退出,则终止拨付。
3、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新入驻特色文化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面积达100㎡以上的,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鼓励特色文化街区宣传推介。对举办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利于扩大街区知名度、促进文旅消费、夜间经济发展等大型文化旅游类活动及论坛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措施第九条执行。
5、鼓励特色文化街区招商运营。街区每引进1处国内外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引进1处符合街区定位的业态,经评审后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
03
光明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推动产业链条集聚发展
1、支持中小微影视企业发展,对入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2、扶持配套企业完善影视产业链条,对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影视文化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仓储成本补助。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3、鼓励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金额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创作生产,对在相关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奖励优秀原创影视和动漫作品,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和动漫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支持本土题材创作,对在光明区取景且正面展现光明城市形象镜头、创作反映光明本土题材、讲述光明人物故事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上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播出的,给予最高100万的奖励。
(三)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
1、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按影视作品海外版权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支持参加国内外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按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事后资助。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国内展会5万元、国外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资助。
(四)加强数字技术研发应用
1、鼓励数字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对达到一定条件的虚拟拍摄数字化影棚建设,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补贴,最多支持五年。
2、拓展数字技术在影视产业领域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元宇宙、数字演艺等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推进影视内容生产的数字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内容生产数字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五)完善影视人才培养
1、鼓励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每期培训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04
光明区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培育高成长企业梯队
1、对首次纳入光明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的体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单位或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创建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发展,对入驻经市级以上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体育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三)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
1、对重点鼓励发展的运动项目实施分类引导、精准扶持。其中,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自行车、马术、赛艇、高尔夫球、游泳、排球为一类扶持项目;攀岩、乒乓球、象棋、国际象棋、围棋、电子竞技、定向、轮滑、滑板、无人机航空模型运动、车辆模型运动、台球、武术、拳击、皮划艇、体育舞蹈、跆拳道、田径、垒球、太极拳、柔道、体操、射击、橄榄球为二类扶持项目。
2、引进和培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落户或迁入光明区并冠“深圳”或“光明”队名,参加职业联赛或者签约世界排名前列运动员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投入等,可每赛季给予不超过350万元的资助,用于训练基地、专项器材、比赛场租和安保经费等。参加国际高级别职业比赛或全国顶级职业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和名次等,可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
(1)支持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3)支持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4)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体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实际办赛经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支持举办或参加体育行业论坛、展会活动。
(1)对在光明区举办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体育专业论坛、峰会,切实推动体育企业交流、发展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2)对在光明区举办体育产业专业展会的单位,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事后资助。
(3)对参加国内外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最高10万元,国外最高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四)激发体育消费产业活力
1、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对于水上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强、业态功能完善、辐射效益良好、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经评审认定,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扶持。
2、每年向市民发放250万元的体育消费券,激发市民体育消费需求,提高体育场地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五)鼓励体育“+”产业融合
1、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企业研发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体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对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景区、目的地、线路、赛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