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绿选”模仿“东方甄选”直播带货,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近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东方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B公司以“东方绿选”为名创建的抖音账号进行直播带货,其所用的头像、直播间LOGO、背景布局和“东方甄选”直播间所用构成实质性近似,侵害了东方A公司的作品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东方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东方A公司于2021年11月以“东方甄选”为名创建抖音账号并直播带货,北京新东方公司于同年12月将558号美术作品著作权授权给东方A公司。
作品转让后,东方A公司将558号作品作为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及背景布局使用。截至起诉时,“东方甄选”抖音账号粉丝数量已达2337.3万。
2022年7月5日,B公司以其依法注册的“东方绿选”为名,创建抖音账号并直播带货,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及背景布局装潢与“东方甄选”直播间所用构成实质性近似,带货种类主要为农特产品。
东方A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558号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依法注册“东方绿选”文字商标的时间虽早于558号作品,但B公司注册的是仅是简单的文字商标,并非其抖音账号头像、直播间LOGO使用的作品。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行为侵害了东方A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