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3〕435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筹建名单,筹建期为3年(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现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聚焦严格地理标志保护,突出新发展理念,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推进示范区建设管理。各级相关单位及示范区承担单位要统筹区域资源,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合作共赢等方面予以重点专项支持。
二、各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营造多方支持、协同保护的良好氛围。在筹建期间,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方案、工作动态和年度总结。
三、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应持续推进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开展本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四、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请于2024年3月29日前汇总示范区工作方案、2024年11月15日和2025年11月15日前汇总示范区年度总结,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示范区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政策支持和分类指导,组织开展示范区中期评估、筹建验收、动态调整和交流互鉴,总结宣传典型经验,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8/art_575_188946.html?xxgkhide=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3〕28号)要求,经地方申报推荐、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等10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名单见附件1),大连高新区等15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名单见附件2)。建设期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设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要将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工作纳入本省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各示范区、试验区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色,优化完善示范区、试验区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落实举措和推进计划,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加快落实各项建设要求,确保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建设方案,并报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名单
2.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试验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8/art_551_188948.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