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12-12 17:58:04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关于《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省企业技术改造活动,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安徽制造强省建设,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投资与技术改造处反馈。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技术改造规范

第三章技术改造活动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安徽制造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规范、活动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节能减排降碳,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为目标,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数字化转型为引领,实行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不断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第二章技术改造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快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加大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改造低效产能。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增加绿色供给;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或行业标杆水平,实施节能减排降碳技术改造。

(七)加强安全生产,实施安全设施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八)提高产业基础能力,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薄弱环节,开展支持工业强基和产业链补短板的技术改造活动。

(九)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依法依规优化产业布局。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点领域和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引导土地、资金、能耗、产能等要素投向,激发企业自主升级改造的动力。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发布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确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的,依法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由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度,并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企业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的,不需要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活动中的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控制指标和约束措施,建立以单位土地面积实际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制度,限制低效企业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应,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场化有偿交易制度,鼓励企业通过有偿交易进行整合重组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功能区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推动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改造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优化资金投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工作,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技术改造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工业互联网为支撑,以绿色化为方向,注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技术改造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坚持创新和改造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开发利用,结合产业特点和共性需求,加强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关键共性技术领域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沟通合作,建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逐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改造,注重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向产业链协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转变,推进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逐步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工资和福利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

第二十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手续,并依法执行项目资本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施财政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实施,确保按时建成投产。财政扶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优惠,应当如实提供信息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和优化资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通过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统筹安排项目用地,保障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合理需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统筹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创新抵质押模式、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实行差异化金融信贷方式,根据企业技术改造需求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私募股权、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实施企业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完善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术改造人才自主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