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多,这起技术秘密纠纷在近日终于落下了帷幕。
2023年12月15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制造)及相关公司发布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在与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纠纷中,科达制造最终败诉,二审判赔金额合计2328.52万元。
2019年10月,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科行)、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科达)、科达制造及江苏科行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侵害其氨法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秘密为由,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合计索赔9600万元。
双方这起诉讼的起源也与企业人员流动有关。江南环保表示,原被告为环保行业的竞争对手,被告江苏科行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江南环保业务环节的骨干人员,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与刘某某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导致相关技术秘密被公开,与安徽科达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科达制造通过收购江苏科行,为江苏科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了资源整合和人员帮助,享受了相关利益;刘某某是系列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际操纵者。
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0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合计9600万元。可见,在一审判决中,江南环保的索赔数额已得到法院支持。
2021年1月,科达制造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南环保的全部诉讼请求。科达制造认为,一审判决将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行业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其子公司江苏科行并无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
2023年12月14日,科达制造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江苏科行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科达制造、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于是,最高院在终审中撤销了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江苏科行立即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江南环保经济损失2228.5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00万元,驳回了江南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江苏科行、安徽科达、科达制造、刘某平的其他上诉请求。
在该诉讼中,一审案件受理费52.18万元,由江苏科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2.18万元,由江南环保负担156540 元,江苏科行负担365260元。
附:公告原文
(标题:技术秘密纠纷中被告二审提交新证据!将9600万判赔变为2328.5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