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999号)要求,经申报报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地方的基础上,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试点开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推动已有试点地方进一步深化各项工作,指导新增试点地方尽快建立省级层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强政策和资金等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并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好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勇于担当作为,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各试点地方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同时,明确省级层面工作机制相关信息(见附件2)。相关材料请于2023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我局战略规划司,电子版同时发至guihua@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2.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省级层面工作领导小组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一、试点工作目标
明确试点期间各项任务的具体目标。
二、试点主要任务
细化各项任务的具体工作举措。
三、试点进度安排
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进度安排、任务举措、阶段性目标等内容。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设置要科学合理,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能够如期实现。
四、试点保障措施
明确组织机制、支撑单位、资金和人才保障等具体措施。
报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确定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3〕849号)要求,经材料审核、现场汇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已有试点全部通过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总结验收,确定北京市、浙江省、福建省为优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