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2024-01-03 15:46:2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为进一步保护国防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发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修订《国防专利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gfzscqj@126.com;kgjzscq@126.com(请同步发送到两个邮箱)。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爱民街1号院南楼429房间(邮政编码:100034),并在信封上注明“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

附件:《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

《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

起草说明

按照军地法规制度建设有关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起草了《国防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据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条例》,作为国防专利工作的基本依据。现行《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鼓励国防发明创造、促进国防科技进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进入新时代,已不适应新体制、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一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国防和军队建设已进入创新发展阶段,推进我军建设模式和战斗力生成模式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变。修订《条例》,完善国防专利制度,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造作用,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国防实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明确,健全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修订《条例》,着力破解国防专利制度运行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整体重塑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是国防领域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是加速推动国防专利转化的迫切需要。国防专利信息交流机制不畅,转化运用存在困难,需要采取管用的举措,尽快把问题解决好。修订《条例》,健全国防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创新国防专利信息服务模式,促进国防专利成体系、集群化、高效益向战斗力转化应用,不断提升装备建设质量效益。

二、把握原则

一是坚持国防利益至上,兼顾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国防利益是国家根本利益,国防领域任何制度安排必须首先服从国防利益。修订《条例》,必须把国防利益摆在首位,紧紧围绕促进创新、加快应用进行战略谋划;同时,也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现专利权人的创新价值。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军情,注重与普通专利制度有机衔接。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展的,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具有军方需求牵引、军工创新主体等鲜明特征。修订《条例》,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融入国情军情大背景筹划考虑;同时,也要吸纳普通专利制度的成熟设计,实现特殊与一般的有机协调。

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国防专利制度事关国防领域资源配置和竞争格局,与军品定价、竞争性采购等密切相关,直接涉及项目、经费、收益,改革需求迫切,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修订《条例》,必须深入贯彻改革强军战略,紧紧围绕国防专利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面临的主要矛盾问题发力,力争有大的突破;同时,也要继承和运用近 40 年实践成果,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制度创新。

三、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 5 章 36 条,本次修订新增 1 章,增加 16 条,删除 4 条,修改 22 条,修改后共 6 章 48 条。

第一章 总则,9条。主要明确立法宗旨、概念、管理体系、保护期限,规定国家投入产生国防专利的国家权利、国防专利权利转让、国防专利代理、国防专利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保密,7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保密原则、定密主体、普通专利申请的保密查看,以及国防专利保密审核、解密责任等。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14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申请文件、授权条件,国防专利的审查程序、申请驳回、复审、无效宣告、补偿,以及国防专利文书的公告送达等。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5条。主要明确国家实施许可、国防目的指定实施、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等3种实施类型,规定国防专利实施费用、对外许可等。

第五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9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信息服务要求、内部通报制度、国防专利管理要求,规定国防专利纠纷调解、侵权处理、赔偿责任、协助取证及信用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4条。主要明确国防专利缴费、法律适用及施行时间等。

四、主要创新点

《条例》以激励科技创新、促进转化运用、服务强军目标为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国防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制度机制进行体系设计和改革重塑,推动国防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构建多样的创新激励机制,更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为鼓励国防科技创新,让科研人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条例》在权益配置方面,将国防专利的申请权、实施权和收益权赋予完成单位;在收益分配方面,明确要求完成单位对发明人实行奖酬激励;在表彰奖励方面,提出对国防专利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多项举措,建立创新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构建高效的转化应用机制,更好服务战斗力生成。立足国防专利主要源于国防投入、转化运用主要面向国防建设的实际,最大程度发挥军事效益,《条例》明确国防发明创造应当申请国防专利,旗帜鲜明规定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可以授权国防建设任务承担单位充分使用国防专利,并要求优先使用已有国防专利,不断促进创新技术向战斗力转化。

三是构建科学的维权保护机制,更好保护创新主体权益。《条例》坚持国防利益优先原则,针对停止实施国防专利可能对国防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规定可以不停止实施,由侵权人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合理费用的处理方式;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进一步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规定当事人行政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加大国防专利保护力度。

四是构建完善的工作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治良好局面。着力健全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压实各级管理责任,《条例》首次明确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国防专利创造、转化运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任,规定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任务要求;创新构建国防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国防专利基础数据数字化服务。

五是构建严谨的定密解密机制,更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条例》新设“国防专利的保密”专章,详细规范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明确国防专利申请的定密主体,建立国防专利密级审核机制,要求国防专利机构、定密机关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降解密,形成准确定密、动态管理、及时解密的闭环管理模式。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