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链接他人网站营利,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系甲网站的运营者,其所有的某字体素材在业内具有高识别度。他人付费成为甲网站会员后,可以免费下载该字体素材,甲网站通过收取会员费营利。后原告发现,乙网站通过技术解析甲网站链接,向他人提供低价充值后可下载正版某字体素材的服务,并鼓励用户邀请其他用户注册乙网站进行分成,进而获取更多利益。
原告通过工信部备案查询到,乙网站的运营主体为某道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其唯一股东为某众公司。另查明,乙网站的收款主体为某网络工作室。在原告提起诉讼前,乙网站也注销了。
原告认为,乙网站给原告造成了包括会员费收入、用户流量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损失,获得了非法收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工作室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以某众公司、某网络工作室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众公司立即停止乙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下架涉及某字体素材的全部内容和服务);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两万元,共计22万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网站通过技术解析甲网站链接,向他人低价提供某字体素材下载服务的行为未取得原告授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乙网站的收费主体为被告某网络工作室,故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某网络工作室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乙网站已经注销,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众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某道公司注销后,已经不具备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不再判决某道公司的唯一股东某众公司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