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领域
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对批发、零售企业2023年零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
2.对住宿、餐饮企业2023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
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相关数据以企业上报至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2023年12月月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