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杜撰实用新型专利14件并虚构公司研发人员及费用等骗取高新补助20万,一审判了 | 附判决书

2024-02-05 18:52:01  来源:知识产权界综合裁判文书网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汪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汪某任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与中申咨询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其提供专利申报、财务合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等服务。后通过中申咨询杜撰完成无法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实用新型专利14件、软件著作权1件。并由中申咨询虚构公司研发人员、完成财务的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归集并由中申咨询指定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另其通过中申咨询撰写大量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研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财务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培训体系等文字材料。最终通过中申咨询协助制作的上述虚假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得到政府发放高新企业补助2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已于2023年9月退回上述涉案钱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附:

汪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刑初12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某某公司经营负责人,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3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3)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汪某任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与中申咨询达成合作意向,委托其提供专利申报、财务合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等服务。后通过中申咨询杜撰完成无法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实用新型专利14件、软件著作权1件。并由中申咨询虚构公司研发人员、完成财务的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归集并由中申咨询指定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另其通过中申咨询撰写大量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研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财务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培训体系等文字材料。最终通过中申咨询协助制作的上述虚假材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得到政府发放高新企业补助2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已于2023年9月退回上述涉案钱款。

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金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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