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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标准ISO 14068给ESG信息披露和合格评定带来的机遇和新课题

2024-02-06 18:41:18  来源:认证资讯  认证资讯领域原创作者:王谦 张乐  浏览:0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23年11月发布了第一部关于碳中和的国际标准, ISO 14068-1:2023《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过渡—第1部分:碳中和》。该标准规定了通过量化、减少和抵消碳足迹来实现和宣告碳中和的原则、要求和指南,为各类型组织提供了迈向净零(Net-zero)过渡的路径和标准化方法。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就得到了世界上各方的高度关注,预计可以为各类组织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制定科学的、与自身业务发展相称的碳中和计划提供了有效的通用管理工具。

该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温室气体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207/SC7)负责起草和编制,自2020年2月启动以来,来自中国、加拿大、英国等21个国家的超过90名专家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环分院作为ISO/TC207/SC7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选派中国专家积极参与ISO 14068标准的起草,为这个重要的国际标准融入了中国智慧,并为该标准最终获得超过2/3的会员投票成为高水平的国际标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全球各国也纷纷推出自己的碳中和目标。然而,“碳中和”作为一个新概念,还没有国际普遍认可的精准内涵,同时存在大量未达成共识的技术问题。近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旨在阻止漂绿行为的法规"绿色声明指令" (Green Claim Directive)就是最新的一个例子,该法规禁止没有获得认可的一般性环境声明,例如产品碳中和、天然、生物降解等。今后,欧盟将只允许使用基于官方认证计划或由公共机构制定的可持续性标签。

作为各方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ISO 14068标准的推出将有助于为各类组织包括企业提供一种实现碳中和的统一方法和原则,并支持各国在制定本国气候变化的计划、战略和方案时更好地使用碳中和相关的目标和说明。

对比国内外相关方的期望和评价,ISO 14068-1:2023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凝聚了多方共识,解决了之前大部分的争议和问题,但也有个别复杂突出的问题留待新的良好实践在未来版本升级中解决。

ISO 14068-1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量化的框架标准,可用于审定与核查以支持组织的碳中和承诺和宣告。如何基于ISO 17029、ISO 14065等标准有效开展碳中和的审定与核查也是一个新的课题。通过跟踪PAS 2060向ISO标准的演进,对比各方的最初期望和争议,本文将ISO 14068-1:2023的主要特色和审定核查预期作用浅析如下:

ISO 14068的发布终于拼接上ISO碳排放管理标准族的最后一环,从而可以为各类组织和政府提供完整的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

巴厘协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轮子”,即:减缓、适应、资金和技术。标准就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可或缺的技术基础。ISO于2007年成立了温室气体管理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07/SC7),负责领导碳管理标准体系的研究及相关系列标准的制定, 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标准系列、减缓气候变化的标准系列,以及框架标准系列,见下图所示。

迄今ISO/TC207/SC7已制定和发布了适应气候变化系列标准(ISO 14090标准族),减缓气候变化系列标准(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系列标准ISO 14064、14067标准族),以及支持开展审定与核查的系列标准(ISO 14064-3、ISO 14065、ISO 14066等国际标准),初步构成了国际通行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体系。

ISO将此次发布的ISO 14068碳中和标准定位于框架类标准,补齐了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的重要一环。该标准的制定历时三年多,并最终得以发布,标志着国际社会向着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向着净零排放目标达成的高水平共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解释,只有ISO、IEC和ITU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才具有国际标准的效力。可以预见,ISO 14068发布后,将取代其它地方性标准例如英国发布的PAS 2060.成为可以用于第三方审定与核查的碳中和宣告的国际标准。

ISO 14068标志着国际标准界就如何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核算达成了共识和约定

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的核算是碳中和的核心活动。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各类主体依据通行的标准规则,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或移除的量化管理,全面实现各类绿色节能低碳行动及其减排成效的可测量、可报告、可验证。

过去,一些国家的专家认为应该采用ISO 14064-1、ISO 14064-2等标准进行量化计算,强化ISO标准的衔接配合。但也有另一些专家认为应允许采用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的核算,提高灵活性和适用性。

此次通过ISO 14068的制定和发布,明确采用已经发布的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审定与核查的ISO标准,包括ISO 14064-1和ISO 14067.ISO 14068-1要求碳中和声明应根据ISO 14064-3或同等验证标准进行验证,避免在碳中和宣称的审定与核查中出现关公战秦琼的不一致性。

因此,这个新标准的发布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开展基于国际标准的碳中和宣告,通过获得认可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第三方审定核查意见,进而在IAF MLA框架下实现国际多边互认,最终采信碳中和宣告提供了基础。

ISO 14068 明确了在碳中和过程中 “减排、增汇优先于抵消”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即首先要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而增加移除量,而不是主要通过抵消活动去实现碳中和。这避免了一些财大气粗的资本企业在没有实际减排增汇行动时,仅通过一掷千金购买碳汇抵消碳排放量而宣称实现碳中和的“漂绿”行为。

标准还就衡量尽可能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或准则给出了统一的原则与要求:

在组织碳减排和增汇方面,要求充分体现碳中和的层次方法,即优先减排,其次是增汇。减排可以是总量,也可以是强度。但即使强度减排,也要考虑长期如何实现总量减排,要确保减排实现规定的目标。标准还规定了应确保实现增汇目标,在出现增汇反转时,要重新计算为碳排放。

在产品碳足迹抵消方面,强调抵消必须是在减排增汇后才能采取的碳中和措施。规定了可用于抵消的碳信用应符合的标准,且明确规定“剩余碳足迹”(residual carbon footprint)只能用基于碳清除的碳信用抵消。明确规定将来才能实现的减排增汇不可用于抵消。还明确规定了符合要求的碳信用方案标准,规定碳信用只能来自符合这些标准的碳信用方案。

ISO 14068澄清了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与净零排放 (net zero)两个概念和应用场景的不同

一段时间以来,“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与“净零排放”(net zero)两个概念在使用中存在混淆,甚至一些专业从业者也不明就里。ISO 14068标准明确了,在全球范围的语境内,例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将这些术语定义为等效的,均指在特定时期内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与人为温室气体清除量达到平衡的情况。

标准澄清了,当语境是在亚全球范围,例如在用于陈述组织、产品或地理区域时,“碳中和”与“净零排放”的使用是有差异的。

碳中和一般的对象是组织或产品,是指已经量化了自己的碳足迹,采取措施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清除量来减少碳足迹,然后抵消剩余的足迹。实现碳中和的过程包括抵消的部分。在标准中,碳中和被认为是一种持续改进的途径,通过实施减排和清除增强活动来减少主体的碳足迹,因此抵消的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而净零排放的对象多是国家、政府当局或组织,不适用于产品。对于组织,净零排放通常被认为是在减少了排放的条件下,仅用碳信用抵消剩余的排放。重点是,碳中和通常用于组织和产品。

净零排放则通常适用于地区和组织,但不适用于产品。对于组织来说,当企业谈论“净零”时,他们更多的是指一个未来目标,根据该目标,他们计划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二氧化碳清除量,并使用碳汇项目的碳信用来抵消其剩余足迹。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定义和评估。对于组织而言,温室气体净零排放通常被认为是排放量已减少,仅保留残余排放量的情况,并且抵消仅限于清除额度。就地理区域而言,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评估考虑了该领土直接控制或管辖下的排放和清除,有时不包括抵消。

按照ISO的这个新的定义,目前很多宣称 “碳中和城市”“零碳园区”“零碳产品”的情形,可能会面临着“漂绿”的巨大争议。对于审定与核查机构来说,当确定碳中和的边界和碳中和宣告的适宜性时,需要考虑避免可能的争议。

ISO 14068就如何减少和避免不良企业的“漂绿”行为提供了进一步的约定

过去各国专家在碳中和宣告的公正性方面存在巨大争议,问题集中在:是否允许宣称部分碳中和?是否允许承诺碳中和?如何确保碳中和宣告的可靠性?碳中和是否可以自我声明,还是必须进行某种形式的审定与核查?这些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确实有企业夸大宣传其对少部分碳排放实现的碳中和,甚至只是纸面文章,只做承诺碳中和(实质上只是个目标),或干脆自说自话,涉嫌“漂绿”。

ISO 14068标准在选择标的物及其边界方面,与新版的ISO 14064、ISO14067保持了一致,并要求在每个报告期内公布碳中和报告,并规定了报告应包括的详细信息。标准要求碳中和声明应根据ISO 14064-3或同等验证标准进行审定与核查,不允许做碳中和“承诺”宣告,只能是对碳中和实现后的宣告;标准还要求实施碳中和时关注并避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相较于英国发布的PAS 2060标准是一大进步。

ISO 14068不仅仅是关于碳中和,而是向着提供一部“碳管理体系”标准迈进了一大步

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各个层面特别是各类组织如企事业单位建立系统性的实施框架和结构化的路径,是否需要建立新的“碳管理体系”?这个议题也是曾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管理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 207)中热烈讨论的问题。最终,绝大多数国际专家认为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0标准族完全可以指导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当务之急是推动企业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而不是急于开发另一套“碳管理体系”。

我们欣喜地看到ISO 14068标准不仅是关于碳中和的术语原则方法,而且嵌入了“领导作用”“管理计划中基于PDCA的过程方法”“资源和能力保障”“文件化信息”等经典管理体系要素,使得该标准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与通用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1整合使用,为组织更容易地使用ISO标准来建立和运行碳管理体系提供了一个好的工具。

对于我们审定与核查机构来说,我们的审定核查过程就不仅关注碳排放量化、节能降碳和抵消,还需要关注标准要求的碳管理体系要素和过程方法了。

需要指出,ISO 14068-1标准也存在其遗憾之处。我们看到“碳中和”作为一个新概念,在国际上仍存在许多重要但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例如一个重大的争议是,在考虑碳中和的减排量类型是否应包括“避免的排放”(avoided emission)?根据ISO《净零指南》,“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指“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在影响,发生在组织边界之外,但通过使用其产品或服务产生,在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和范围3排放之外避免的排放”。一个典型例子是,特斯拉发布的《2022特斯拉影响力报告》展示的数据:通过其全球交付的电动车、太阳能电池板和储能产品,特斯拉帮助客户减少了1340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当于避免了443万辆燃油车一整年的排放量。特斯拉将这一成就归结为其对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是碳减排的重大贡献。经常被马斯克等电动车产业企业家经常诟病的是,现有通行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标准中没有考虑其“避免的碳排放”。

在碳中和标准制定中,一些专家认为避免的排放测量困难和不确定性高等原因,不应该考虑避免的排放。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避免碳排”概念将成为企业展示自身产品或服务对世界产生真实积极影响的一种方式,体现了企业不仅着眼于降低自己和供应链的排放量,还带动使用他们产品或服务的机构减排,这是传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无法展示的,因此避免的排放应该包括在产品碳中和或组织碳中和当中。对于投资者,关注避免的碳排放可以鼓励投资者更好地识别投资风险和机会,以及关注更全面的ESG披露,这也将会为低碳转型背景下长期投资组合战略带来新的思考维度。比较遗憾的是,ISO 14068-1:2023标准未讨论通过使用商品或服务等方式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这对于全球的节能减排企业和新能源产业可能是个挫折。我们相信国际标准界专家们有智慧在未来新的国际标准发展中可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避免的碳排放” (avoided emissions)是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2013年提出的概念,有时被称为范围4.指的是在产品本身生命周期或价值链之外,由于使用更高效的商品和服务而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

避免的碳排放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产品替代另一种碳密集型的产品,例如企业使用高铁替代飞机的商务出行,或者太阳能板的制造有助于取代化石燃料发电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排放。按照避免排放的定义,这部分减排量既可计算为使用方企业的间接减排量(范围2),也应计算为高铁和太阳能板制造商贡献的避免减排量(范围4)。

二是通过产品使用帮助其他过程产生减排,例如共有云服务商支持国家“东数西算”战略,在可再生能源发达的西部建立数据中心,为东部沿海城市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云服务,替代企业本地高耗能的数据存储和计算,从而减少东部企业乃至整个地区的碳排放。这部分的减排量就是云服务商的“避免的排放”。另一个例子,中国在2021年9月21日宣布将不再新建境外煤电项目,这一举动对于世界节能减排事业来说具有标杆性的意义。中国企业在煤炭发电厂的建设方面拥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市场份额,做出这一决定无疑是中国企业做出的巨大的牺牲,是对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重大贡献,在量化中国的整体碳排放量时,应公平地考虑“避免的碳排放”。

虽然我们在依据ISO 14068-1开展碳中和宣告审定与核查时不能记入“避免的碳排放”,我们鼓励中国的企业在编制和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和进行ESG信息披露时,能主动发布这方面的成就,这对提升ESG绩效和推动社会各界综合全面评价中国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标准化院环资分院,刘玫 杨洁《碳中和标准的推出道阻且长》

2) IWA 42. ISO Net Zero guidelines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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