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我会《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自2021年公布以来,在完善知识产权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现有政策要求,使办法更适用于实际情况,本会修订了《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现予公布。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2024年1月24日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会行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权保委”),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本会向社会公众公布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在首都经济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
(一)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二)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三)荣誉奖励信息;
(四)处罚惩戒信息;
(五)其他信用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以本会自行收集,也可以由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本身或其他单位、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本身或其他单位、人员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同时提供证明文件。
第七条本会向社会公众公布知识产权服务信用推荐名单和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警示名单。
第八条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列入知识产权服务信用推荐名单:
(一)近两年获得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或者相关荣誉;
(二)近五年内未因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近两年内未因经营行为受到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未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四)近两年内未因经营行为受到行业协会自律公开惩戒或处理;
(五)近两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是本会会员。
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警示名单:
(一)近五年内因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近两年内因经营行为受到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有公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三)近两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近两年连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近两年受到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两次(含)以上公开惩戒或处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本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权保委负责处理信用评价异议。
第十一条信用推荐名单和信用警示名单实行年度评价,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对以下影响行业发展秩序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的行为或事件,权保委可以发布行业信用风险警示信息:
(一)因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经营行为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惩戒或处理的;
(四)接受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恶意拖欠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服务款项或拖欠数额巨大的;
(五)接受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正常手段胁迫知识产权服务从业单位提供服务的;
(六)其他具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三届七十五次理事会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