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如何判断涉及算法或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提出了一个判断规则,即方案是否同时满足:1)有客观世界连接点;2)利用了自然规律。并对该规则进行了验证。以期使保护客体的判断方法更简单、结论更明确。
涉及算法或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会遇到一个难点问题,即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判断。为此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多个判断示例。然而,在面对一些实际案例时,这些示例的指引还不足以坚定自己的信心。
本文作者希望建立一个“普世”的判断规则,通过该规则可较为轻松地来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本文的方法是先探讨保护客体的法律依据,依靠理性和演绎法推理出这个规则,然后通过审查指南给出的典型示例进行验证。
一、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关系
保护客体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这两个条款是什么关系呢?
第二条第二款是这么表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关键词是“技术方案”,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从中可以看清二者的关系:如果一个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肯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如果一个方案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有可能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因此,只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即可。而审查指南的审查逻辑是:“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可能是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相对较容易判断,而“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较难判断,但它是无法绕开的。
二、判断规则
接下来,我们全力攻关这个难点:如何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第二款的关键词是“技术方案”。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从反面来说,“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时,审查指南反复出现的关键词是:
(1)构成技术方案(这是核心关键词,由技术手段/技术特征组成)
(2)解决技术问题
(3)利用自然规律
(4)产生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中各示例总是从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同时满足才会得出是保护客体的结论。但这四个概念又互相交织,我们尝试看看是否可以简化。
对于任何一个完整的专利申请而言,是否一定有一个“方案”,一定有一定的“效果”,由此也一定能找到对应解决的“问题”呢?我想是的。所以,“技术方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关键只在于“技术”这个关键词。
所以,现在判断规则可以简化为:
(1)是一项技术;
(2)(为解决问题/达到发明目的)利用了自然规律。
区别于科学(有些人会混淆科学与技术),技术不就是利用自然规律(很多是利用科学所发现的自然规律)改造或影响客观世界吗。
哈哈,判断规则就一点:是一项技术。这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完全一致。但马上就开心不起来了,因为又回到了原点。什么是技术,什么不是技术,不是更令人困惑吗。
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是什么使得它是“技术”,而不是其它。
第一,要利用了自然规律。无论是中国古代由实践诞生的发明还是西方由科学革命引发的技术革命,都能揭示出这点。
第二,因为技术的本质是利用、改造或影响客观世界(审查指南也有“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的表述),那它必然会有一个和客观世界的“连接点”,通过这个连接点技术从一个较为抽象的方法能够应用到/作用于客观世界。这个“连接点”是客观世界中的一个可实际存在的对象。
因此,我们所寻求的“普世”的判断规则可以总结为,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
(1)有客观世界连接点;
(2)(为解决问题/达到发明目的)利用了自然规律。
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便属于保护客体。
三、对判断规则的解释说明
(一)客观世界连接点
客观世界连接点,是在客观世界中可实际存在的对象。包括两类:
(1)物理实体特征
例如,有形的物理实体,比如传感器、计算机设备等;再例如,无形的信号。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数学概念,比如“圆形”这是抽象概念。世界中存在圆形的月亮、圆形的车轮,但就“圆形”本身而言,并不存在于世界中。所以这类抽象的数学概念并非物理实体特征。
(2)现实世界中的数据或信息
现实世界中的数据或信息是被检测、统计、识别的存在于外部世界的数据或信息,且在具体应用领域具有确切含义。例如,仪器检测的物理量、计算机处理的图像数据、语言数据、消费者数据、经济数据等等。没有具体应用领域的抽象的数据,不是现实世界中的数据。
请注意,这里对现实世界中的数据做了最宽泛的解释,不局限于“技术数据”,这是为了简化这个规则的运用。
数据或信息通过“检测、统计、识别”等手段被获得,其实是一个关键,这才能排除抽象的数据,成为一个与客观世界的“连接点”。
只要在权利要求的方案中能找到至少一个客观世界连接点即可认为满足第一个条件。
(二)利用了自然规律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
按照学科的分类来说,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学的规律毫无疑问属于自然规律中最基础的三类。其它具体应用领域的学科,例如医学、材料学、气象学等均是对这三类规律的运用。
数学是研究自然科学的工具,而数学本身普遍被认为不属于自然科学,其学科体系内的“公理”“定理”也并非“规律”。除了数学中少数分支,例如几何学,是对自然界的客观事物抽象后进行研究,大部分数学理论和计算规则均是人为创造的,而非像自然规律一样被“发现”的。所以单纯的数学计算方法/规则并不算利用自然规律。
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并非自然界的客观事物。且尽管经济学的规律有其客观性,但因为经济运行的影响因素太过复杂,缺乏自然规律的确定性。所以其被排除在自然规律之外。
心理学跨越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范畴。对于心理测验方法,尽管其依据心理学的理论,但如果方法依赖人为设定的题目,且由于人的“逆反心理”,无法得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确切结论,也就不能说是利用了自然规律。但是,尽管人的心理难以捉摸,其外在行为在统计学上具有某种可观测性和确定性,这种行为的规律某种程度上便利用了自然规律。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6.2审查示例”中的例6.利用了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向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计算机科学是一门系统学科,其中有的分支属于自然科学或技术的范畴(例如计算机系统技术、存储技术、图像处理技术、计算机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也有非自然科学的范畴(例如编程语言、抽象的算法)。
上面只是各学科概观,要判断具体案例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可依据自然规律的特点来判断。自然规律具备:
(1)客观性,其是自然界的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人为制定的规则,比如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语言的语法、某些数学计算规则、游戏的规则不具有客观性。
(2)确定性,只要对应客观条件具备,该规律就重复起作用,得到确定的结果,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依赖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确定性可以表现为决定论式的,或统计学上的确定性,抑或量子力学规律。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为解决问题)既利用了自然规律,也利用了非自然规律或者有人为制定的规则,也符合第二个条件。
在“利用了自然规律”之前加上“为解决问题/达到发明目的”的限定是为了区分这种情形(类似于审查指南第九章“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例8):
权利要求的方案由特征a、b、c…k组成,这些特征可划分为两个集合:
(1)特征a、b…e,构成一个完整的人为制定的规则,例如解决了商业管理问题(发明目的);
(2)特征f,g…k,属于公知的计算机技术(例如存储、显示、信息传输),当然也“利用”了自然规律,但这仅是为了实施上述规则。
显然,这个案例不应该被认为属于保护客体。
四、对判断规则的验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了多个示例,下面根据上述判断规则对各个示例进行验证。之所以仅选取审查指南的示例,是因为这些示例显然是经过充分探讨的典型示例,其结论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其它案例则缺乏这些优点。
(一)第九章“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示例 |
是否存在客观世界连接点 |
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 |
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
例1 |
否(抽象几何概念) |
否(纯数学运算方法) |
否 |
例2 |
是(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 |
否(每一步都只是按已知公式按程序做计算,整体上是数值计算方法) |
否 |
例3 |
是(计算机、语言文字数据) |
否(人为制定的规则) |
否 |
例4 |
是(温度传感器、硫化温度,终止硫化信号) |
是 |
是 |
例5 |
是(移动计算设备、读写请求、远端服务器等) |
是(计算机科学的原理) |
是 |
例6 |
是(待处理图像、像素数据等) |
是(图像处理技术) |
是 |
例7 |
是(传感器探头、液体、粘滞阻力值等) |
是 |
是 |
例8 |
是(计算机游戏装置) |
否(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 |
否 |
(二)第九章“6.2审查示例”
示例 |
是否存在客观世界连接点 |
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 |
是否属于保护客体 |
例1 |
否(抽象的通用数据) |
否(抽象的数学建模方法,没有具体应用领域) |
否 |
例2 |
是(图像数据) |
是(图像信息处理技术) |
是 |
例3 |
是(终端设备、服务器、使用请求、位置信息等) |
是 |
是 |
例4 |
是(区块链节点、证书等) |
是 |
是 |
例5 |
是(训练耗时) |
是 |
是 |
例6 |
是(电子券信息、用户样本数据等) |
是(消费者行为学规律) |
是 |
例7 |
是(知识图谱节点等) |
是 |
是 |
例8 |
是(计算机、消费金额等) |
否(人为设定的商业规则) |
否 |
例9 |
是(经济数据、用电数据) |
否(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的经济管理手段) |
否 |
例10 |
是(价格数据) |
否(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不存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
否 |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面两个表中只要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示例都是保护客体,只要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示例都不是保护客体。那是否可以仅依靠“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这一点,而不论“是否存在客观世界连接点”来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呢?
本文作者给出的答案是:不行。原因有两个:
其一,有没有案例虽然利用了自然规律,但由于没有客观世界连接点,因而不属于保护客体呢?
我们设想牛顿还未将万有引力定律公之于众的时候,他的万有引力公式显然利用了自然规律,但是它却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科学发现”,同样不属于保护客体。
但是如果牛顿将权利要求写成如下形式呢。
“一种两物体间引力的计算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的步骤:
获取第一物体的质量M和第二物体的质量m,单位为kg;
获取第一物体和第二物体之间的距离r,单位为m;
根据下式计算第一物体和第二物体之间的引力F,单位为N;
其中G=6.67×10-11N·m²/kg²。”
经过这样的表述,不仅形成一个可应用的方法(不再仅是科学发现),而且将抽象的物理量转变为被观测/检测的客观存在于外部世界的数据,成为客观世界连接点。
其二,在实践中可以先判断“是否存在客观世界连接点”,因为这个标准稍微容易判断一些。如果得出了“否”的结论,则不必再判断“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或者,“是否存在客观世界连接点”和“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都做一下判断,只要有一个得出“否”的结论,就不属于保护客体。这就像“双重认证”验证身份,更为保险。
本文作者最初希望建立一个“普世”的判断规则,虽然有此雄心,但深感该规则可能并不完善甚至存在缺陷,在面对具体案例时,不免依然会存在争议。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网络等高深技术时,不免有些许纰漏,希望大家指正。
最后,感谢黄美成对本文的审阅和提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