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1.5亿天价赔偿敲响警钟:企业商业秘密保卫战的启示

2024-03-19 13:52:53  来源:IPRlearn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张志刚  浏览:1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往往蕴含着企业的研发成果和市场策略,是企业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然而,一旦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或使用,不仅会削弱企业的市场地位,还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任何一家希望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下面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为例加以分析说明。

一、案情叙述及裁判要点

嘉兴市中华化工与上海欣晨(原告)因其独有的技术秘密被侵犯,将王龙集团等(被告)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亿余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50万元,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对其中7%即11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及攻防

2.1 争议焦点1:技术秘密的存在与范围

a.原告提供了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过程、详细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图、专家证言,以及公安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技术信息的独特性和非公开性。此外,原告还提交了内部保密制度文件、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培训记录,以及由专门部门保管证据,以证明其对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从产品研发周期、成本、生产效率提高、并为企业形成的市场优势和创造利润,以证明该技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b.被告则提供了行业公开资料,如硕士论文、化工设备图册、管壳式换热器等,试图证明相关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并攻击对方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2.2 争议焦点2: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

a.原告通过公安调查、员工证言、交易记录和被告产品分析,指出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原告还提供了被告产品与原告技术图纸的对比分析,以证明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相同或高度相似。

b.被告则以环评报告内容,证明主要工序和设备不同,否认存在侵权行为。并主张员工冯某的陈述和证言涉嫌贿赂而不能采信。

2.3 争议焦点3:赔偿数额的确定

a.原告提供财务相关资料、损害赔偿经济分析报告等,通过三种计算方式,包括营业利润计算、销售利润计算、价格侵蚀计算,以及侵权情节、性质等主张巨额的赔偿数额。

b.被告认为原告的计算方法缺乏合理性,提出以研发成本计算,以证明赔偿数额过高。

三、法院裁判观点

3.1 对于争议焦点1

法院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技术信息已在先公开且需大量研发和检验筛选才能获得、已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且采取了诸如制定内部保密制度文件、签署员工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培训,以及由专门部门保管的合理保密措施,认定原告的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3.2 对于争议焦点2

法院认定王龙集团等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其已经获取的全部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主要理由:a.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b.王龙集团等已建成并大规模投产;c.王龙集团等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向杭特公司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d.侵权人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且个别地方略有不同而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研发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

3.3 对于争议焦点3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以营业利润率计算得出的损失为1.16亿,以销售利润计算得出的损失为1.56亿),参考了以价格侵蚀计算出的损失为7.9亿,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王龙科技以侵权为业)和影响。最终按销售利润—“侵权人产量✖权利人价格✖权利人利润率计算,支持赔偿额1.56亿的主张。王龙科技是法定代表人王国军专门为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而成立,其成立后也主要从事香兰素产品的制售相关活动,成立共同侵权。另示明,2018年以来仍在持续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可另行寻求救济。

四、本案的指导性价值

4.1 对于权利方

a. 充分准备证据:权利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的有效性。这包括技术图纸、工艺流程图、研发记录、专家证言、内部保密制度文件和员工保密协议等。

b. 明确侵权行为:权利方应清晰地界定商业秘密的密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包括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必要时,借助公安的力量。

c.经济损失的量化:权利方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和市场分析报告来量化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市场份额损失、价格侵蚀和利润下降等。

d.法律支持的构建:权利方应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诉讼策略符合法律要求,并能有效地支持其主张。为了及时止损,应当及时要求法院对侵权人采取行为保全。

4.2 对于侵权方

a. 独立研发的证明:侵权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技术或产品是通过独立研发获得的,包括研发记录、实验室笔记、研发团队的资质和专利证书等。

b. 挑战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方可以通过提供行业公开资料、学术论文或其他公开的技术信息来挑战原告所称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和独创性。

c. 反驳经济损失的计算:侵权方应质疑维权方提供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提供市场分析报告和财务数据来证明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性。

d. 法律辩护的策略:侵权方应制定合理的法律辩护策略,包括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提出异议、质疑侵权行为的存在或性质、以及对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提出挑战。

五、企业合规管理启示

5.1 建立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企业应建立一个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护措施、物理安全措施和电子数据保护。此外,企业还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并遵守保密规定。

5.2 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法律素养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强调保密的重要性,并提供具体的保密措施指导。同时,企业应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使其认识到违反保密义务的严重后果。

5.3 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企业应与员工、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这些协议应详细列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信息将不再被视为秘密。

5.4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企业应建立一个快速响应机制,以便在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行为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这包括法律行动的准备、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以及与法律顾问的紧密合作。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能在侵权事件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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