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专利审查以及无效程序中,影响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的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下载网站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是应用程序的使用公开日期;
三是安装应用程序的移动终端型号。
通常情况下,对于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的讨论焦点在于证据的真实性,并在证据的真实性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综合考虑网站的合法合规性、网页所显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网站上信息的修改机制、网站管理者与请求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通常开发下载软件产品的时间顺序等因素综合考量,从而判定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所公开的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关键词:
应用程序、使用公开、真实性、公开性
内容提要:
一、关于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认定
(一)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特点
(二)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认定标准
二、应用程序下载网站的真实性认定
三、下载网站的应用程序使用公开时间认定
四、应用程序的热更新
五、不同型号移动终端对应用程序使用公开的影响
六、结语
(本文共计约4500字,建议阅读时间25分钟)
随着互联网普及以及提速,应用商城的应用程序(APP,Application)的种类越发繁多,当事人在专利确权以及无效程序中采用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比例不断攀升。相对于传统的论文、专利文献等证据,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具有形式多样、来源广泛的特点,并且仍需要注意应用程序的热更新问题,导致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认定存在较高难度。本文从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特点出发,解析该类证据的证明标准,探讨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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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专利确权审查以及无效程序中,由于应用程序普遍存在持续性热更新的情况,当针对历史版本的应用程序某一功能采用使用公开方式进行取证时,取证方需要证明对应的功能属于历史版本应用程序本身,而非后续热更新产生,以确定应用程序的使用公开证据的有效性。
此外,由于应用程序的运行需要依赖于移动终端及对应操作系统,对于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需要将移动终端及对应操作系统纳入考虑范围,即对于应用程序的使用公开证据需要从如下四方面进行考虑:
下载网站的合法合规性、网页所显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针对网站上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安装包的使用公开日期;
关于应用程序的内容对应性方面,需要考虑应用程序的热更新问题;
针对用于下载应用程序的移动终端需要考虑软硬件方面的不同设置,包括移动终端的上市时间、移动终端品牌、移动终端型号、安卓操作系统版本以及安卓操作系统版本发布时间等因素。
综上所述,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围绕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考虑,且由于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用于证明现有技术状况,故在其真实性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具备公开性。
(二)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中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分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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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由信誉度较高的民事主体运营的网站、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平台上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这类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通常能够予以确认。因此,在下载应用程序的网站信息的真实性认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途径:
一是下载网站的性质,通过了解下载网站的性质,例如该网站的性质是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官方网站或者是个人,以判断互联网平台管理机制的规范性以及其上发布的内容和显示的各类信息的可靠性等;若下载若是下载网站的性质是个人网站,需要确认该下载网站是否为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正规网站,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信息查询;
二是下载网站的域名,通过查询该下载网站的注册时间以及有效期,确认目标应用程序的更新日期是否位于其域名有效期内,确保下载网站信息的可靠性;另外,需要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确认下载网站的域名是否属于违法违规域名,避免证据的效力受到质疑;
三是下载网站与双方当事人关系,确认下载网站的运营方与案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增加下载网站发布安装包的可信度。
案例一
第39250号无效决定
请求人提交了针对豌豆荚2.54.0.2700软件产品的公证书证据,该软件产品的下载网站为下载之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中下载之家是个人经营的网站,修改机制不明确,网页内容与后台数据的一致性不能确认。
经合议组核实,下载之家网站是一个免费软件下载网站,虽然是个人性质的网站,但却是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正规网站,且豌豆荚2.54.0.2700软件产品的更新日期位于其域名有效期内,并不能仅仅以私人网站性质为由来推翻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再者,根据证据10-证据11所示出的与该下载之家网站客服的联系过程,也能初步印证该下载之家网站上记载的软件更新时间是未经修改的;再次,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第24页公证过程能证明该版本的软件产品的数字签名时间为2013年5月4日,该时间通常为软件的完成时间,该时间与证据1所显示的更新下载时间(2013年8月9日)形成的先后顺序也符合一般软件产品开发、公开下载的逻辑顺序;最后,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下载之家网站与本案请求人具有利害关系以及该下载之家网站所发布的软件是可以进行任意编辑或篡改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2]。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专利权人仅通过下载网站是私人网站以否认应用程序使用公开的效力是不易于获得法官认可的,也是不够全面的,请求人在此时存在较大争辩空间。在专利审查或无效过程中,请求人不仅仅要考虑下载网站本身的性质,需要辅以确认产品更新日期是否在网站域名有效期内、下载网站是否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和下载网站的管理规范机制。除此之外,对于时间顺序符合逻辑也可以作为重要论据之一,通过证明产品的完成时间和公开下载时间符合先后逻辑顺序,用以加强证明下载网站本身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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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站上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安装包的更新时间,需要综合考虑网站上信息的修改机制、网站管理者与请求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通常开发下载软件产品的时间顺序等因素。
其中,具体的认定途径包括:
一是下载网站的管理机制,考察在下载网站或平台上发布信息时,相关内容的发布时间是否由服务器自动生成,具体网站管理机制可考虑咨询网站的客服;同时,在信息发布之后是否可对发布的应用程序安装包的实质内容进行编辑修改,以及编辑修改是否留痕;
二是下载网站的发布机制,确认下载网站发布内容时是否存在审核机制,若是确认下载网站存在审核机制的话,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下载网站从上传至发布所需的审核时长;同时,了解下载网站或平台是否存在相关隐私设置,发布的产品是可以为所有公众获知;
三是应用程序的时间逻辑顺序,下载对应的应用程序后,确认应用程序的数字签名时间,该时间通常为应用程序的完成时间,并将该数字签名时间与下载网站的应用程序更新时间做比对,进而确认时间逻辑是否符合先开发后公开下载的顺序。
案例二
第38928号无效决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9:“360安全卫士9.0正式版”软件的安装文件、下载安装视频“录像1”、软件操作使用视频“录像2”的光盘拷贝件,其中软件产品下载于CSDN网站;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9不能构成现有技术的主要理由之一是CSDN网站不属于有公信力的权威网站,该网站对于上传的软件审核时间可能很长,因此,该软件的上传时间不能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
合议组认为,对于为用户提供下载软件服务的网站而言,上传文件的审核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期限,而专利权人仅提出上传日期不代表公开日期的质疑却未进一步作出有效查证来支持其主张,就本案而言,该“360安全卫士_9.0正式版”软件的上传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3年04月02日)近一个月的时间,且根据网站客服的答复该网站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基于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一般认知水平,可以确定“360安全卫士_9.0正式版”软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上传到CSDN网站上并可供用户下载使用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3]。
结合上述案例可知,请求人在专利无效需要采用应用程序使用公开时,需要慎重考虑该网络证据在下载网站的上传时间是否为其实际公开时间,尤其对于网站的上传日期与无效专利的申请日较为接近的证据,请求人应与网站客服联系了解清楚该网站从上传到审核所需周期,或者获知一般网站审核所需时间周期,保证所采用证据的上传日期在加上审核周期后仍可作为无效专利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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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载旧版本的应用程序后,在打开对应的应用程序时可能存在热更新的问题,而热更新是一种APP软件开发者常用的更新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用户通过下载安装APP之后,打开APP时遇到的即时更新。应用程序热更新后容易带入其他版本的功能,降低该使用公开证据的效力。
因此,在收集相关的使用公开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移动终端禁止自动更新。在打开对应的应用程序前,在应用程序的相关设置上禁止自动更新授权,避免移动终端的热更新;
二是应用程序的实际功能与应用程序版本信息的内容对应性。需着眼于将应用程序的实际功能与应用程序的版本介绍内容进行比对,进而确认现下载的应用程序功能是否为原版应用程序的所具备功能;
三是试验目标版本应用程序的临近版本。通过对临近版本的应用程序的功能进行验证对照,进而用于排除现下载的应用程序功能存在热更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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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250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可知,在技术方案涉及到终端的情况下,尽管公证过程中使用的一端(即手机端)属于申请日之后的产品,但是在特定的技术方案的框架下,无论是使用在申请日之前的手机,还是在申请日之后的手机,手机端主要还是起到了被动接收软件程序以及根据程序的运行调取相关资料的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日前后的手机具有技术上的重大变化,足以导致在执行该程序时会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应当对公证过程所示出的技术方案予以认可。
因此,当目标应用程序针对不同移动终端的功能基本上是一致的情况下,即无论是使用在申请日之前的手机,还是在申请日之后的手机,手机端主要还是起到了被动接收软件程序以及根据程序的运行调取相关资料的作用,则移动终端的软硬件不同设置并不会导致在执行该程序时会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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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专利审查以及无效程序中,影响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认定规则的因素包括来源下载网站的真实性、上传时间认定、应用程序本身热更新以及移动终端的型号,在证据采纳过程中涉及的要素繁多且杂乱,需要请求人依据上述所有因素逐一确认,以保证应用程序使用公开证据的效力。其中,在应用程序本身热更新方面,采用移动终端禁止自动更新、应用程序的实际功能与应用程序版本信息的内容对应性、试验目标版本应用程序的临近版本等技术手段证明该类证据本身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