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关于“设计空间”的考量

2024-04-07 20:23:35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实用功能、技术条件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将设计空间的认定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及明显区别认定的一个前提性的认定步骤。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01、什么是“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又称设计自由度,是指设计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外观设计创作时能够自由创作的自由度。具体而言,是指在产品实用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等因素制约下,设计师可进行设计的范围,即允许产品外观发生设计变化的设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二)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三)惯常设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实用功能、技术条件对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将设计空间的认定作为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及明显区别认定的一个前提性的认定步骤。具体来说应当基于现有设计状况构建客观参照系,进而评判产品设计自由度,客观分析现有设计所反映的设计理念和设计手法,若现有设计中设计单一,则可以认定其设计空间较小,若其设计变化较多,则可以认定其设计空间较大。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针对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关于“设计空间”的考量进行探讨。

02、案例简介

案例一(摩托车整车):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整体形状、结构比例基本相同;各组成部件的结构形状及位置、尺寸比例等也基本相同。基于此,请求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笔者代理专利权人,通过提交大量的现有设计证据(如下图所示)证明现有设计的状况:弯梁式摩托车整体形状与结构比例属于常见设计,各组成部分具体设计特征的变化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最终无效决定认定:评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应基于知晓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常见外观设计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将外观设计放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一般消费者了解的现有设计背景中进行考察。

对于本案而言,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主要相同点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共性特征,而二者的主要差别点位于该类产品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外饰件部位,上述部位的变化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综合二者的相同点和差别点,一般消费者会认为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案例二(前泥板总成):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二者整体均由上挡板和下挡板组成,中部均设有定位部,从中部往两侧呈弧状延伸,因此二者无明显区别。基于此,请求国知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笔者代理专利权人,通过提交现有设计证据(如下图所示)证明现有设计的状况:该类产品为摩托车的前泥板,整体通常由上挡板和下挡板组成,从产品侧面观察,中部设有定位部,从中部往两侧呈弧状延伸。即上挡板和下挡板的设计方式是出于功能考虑的常见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

最终无效决定认定:对于前泥板总成类产品而言,其整体形状通常为上下挡泥板组成,结构上采用中部的定位部连接,使用时,下挡板会隐藏到轮胎后侧,定位部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固定,因此,一般消费者会更为关注上挡板的设计。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上挡板两侧竖向的棱线设计明显,凹槽以及端部设计均为尖锐的尖角设计,形成了整体较为有力、尖锐的视觉效果,与对比设计表面光滑过渡,端部夹角圆滑,形成的整体圆润视觉效果差异较大,加之其他区别点的存在,会使一般消费者能够容易区分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会对整体视觉造成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03、小结

某个设计特征是否为常见设计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判断,而现有设计状况是确定产品常见设计的重要依据。根据现有设计状况,可以分析得到各设计特征出现的频率和相似程度,从而确定哪个设计特征属于反映共性的内容或常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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