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部外观设计的客体
从广义上说,局部外观设计包含两种:一种是与整体能够分割的、可以单独售卖的局部(即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另一种是与整体不可分割,不能单独售卖的局部的外观设计。对于能够分割且可单独售卖的局部外观设计,如前文所述,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前,可以作为一个局部独立的整体的产品独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应该给其多一种申请的方式。而与整体不可分割,不能单独售卖的局部设计,在之前不能单独申请外观设计的,但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可以作为局部设计申请局部外观设计。简而言之,局部外观设计的客体应当包含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局部设计。
2.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要求
2.1主题名称要求
局部外观设计原则上只关注局部细节的变化,对于整体形状或图案不作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任何包含该局部设计的产品上。例如在一件花瓶上的局部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可能联想到水瓶上,但不会联想到与之形状相似的柱子上。同时,局部之于整体的位置关系是否会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产生影响,例如花瓶瓶颈上环形图案设计是否能够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瓶身上,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局部外观设计的名称应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名称存在差异,方能更清楚表达所申请保护的具体内容。
2.2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为了突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重点,借鉴国外经验,对于绘制形式的视图,建议采用虚实线结合方式,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用虚线来示例其应用到的产品的形状。而对于照片形式的视图,则可以要求对于请求保护的局部突出、其余部分淡化处理,或者要求提交两组照片,一组聚焦局部设计本身,体现申请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内容,另一组则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该局部外观设计在整体产品中位置的内容。
2.3简要说明的要求
局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能够充分区分局部设计与整体设计,因此,需要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说明哪些部分属于需要保护的局部部分,哪些是作为参考的外观部分。同时,在用途部分允许申请人概括或罗列局部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类别,同时要求这些产品必须是同类或相似产品,不允许用于多个截然不同的类别的产品之上。
3.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
3.1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在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初审、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侵权判定时,需要对局部外观设计中相同或相似设计进行判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仅考虑局部设计中各设计要素,不考虑整体视觉效果,另一种将局部设计置于整体设计中同时考虑该局部设计应用的产品及其在产品整体设计中的位置和尺寸大小等。考虑到局部设计于整体中的位置、大小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滥用。
3.2 局部之于整体贡献度判断
局部外观设计体现在产品中,其对产品最终成果的贡献,即局部外观设计的贡献度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值得考虑的问题。2009年12月2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司法解释层面首次引入了“专利贡献度”或“专利贡献率”这个概念,其与美国专利法中的分摊原则和日本专利法中寄与率概念的核心含义基本一致,指的是侵权成分中有多大比例可以归因于专利技术特征。有鉴于此,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数额判断时,首先要判断外观设计对于产品整体的贡献度,然后判断局部外观设计对于整体外观设计的贡献度。
以上内容选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2023年160-169页:《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