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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跟投现金参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广州印发赋权等工作指引

2024-05-11 15:54:47  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广州市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科字〔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落实《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指引》《广州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8日

第一条【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优化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定义和概述】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实施主体】

面向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单位应有完善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鼓励中央和省在穗相关单位参与实施,及时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备案,推动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转化。

第四条【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各单位可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单位审批公示后,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科技成果权属共享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原则上成果完成人的所有权比例应大于单位的比例。对已完成赋权的成果,鼓励单位将所持成果份额全部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各单位可优先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审批公示后,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转化义务,许可方式、许可期限、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并重新签署约定协议。协议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优化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各单位可自主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转化成本核算,为成果转化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单位可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和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区别于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

(四)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各单位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落实职能部门、优化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方式,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开展台账登记、权利维护、成果放弃等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成果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退出后,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库,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对前期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具体退出的操作细则和流程等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不用报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应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赋权模式。以有利于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各单位探索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赋权模式。对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科技成果,可采取即时赋权,即在企业签署转化协议的同时对科研人员进行赋权;对已有成果暂无转让或合作企业的,可先协议赋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对企业有需求但暂无科技成果供给的,可采取预约赋权,提前明确将来科技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鼓励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共促。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技术股股权,鼓励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跟投现金,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成果完成人与投资企业的发展捆绑在一起,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动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技术股+现金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审批程序,单位制定的审批程序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对领导干部持股情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先行先试,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六)建立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成果所有权人适当风险容忍度,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明确勤勉尽职界定以及免责情形、认定程序、负面清单、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为管理人员、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免除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支撑。各单位应培育建设技术转移机构,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引导技术转移机构主动对接市场,根据企业需求开展成果筛选,有序组织单位技术供给与企业需求对接;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相关工作,大力培养懂市场、知企业、善经营、熟法律的综合性技术经纪专业人才,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

第五条【工作流程】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单位应建立以技术转移机构(部门)牵头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领导机构,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基本条件、操作程序、职责分工、异议处理等内容,统筹协调单位内部财务、人事、国资、纪检等部门协同推进工作。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

(二)确定科技成果。各单位应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明确科技成果和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内涵和类型,明确赋权科技成果的条件,组织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筛选、评估和确权,确定需要进行赋权的科技成果。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

(三)科技成果登记。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区分专利登记、非专利登记,填写《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进行集中登记管理,完成转化(转让、作价投资入股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出库。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当及时、主动向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各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四)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合作意向书、项目计划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明确具体清单)。

(五)单位审核备案。各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决策机制,自收到成果完成人(团队)书面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展开审核、备案、公示及复议等工作。单位赋权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是否赋权,同意赋权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单位备案。

(六)签订赋权协议。赋权成果备案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与所在单位签署书面赋权协议,对权属比例、收益分配、费用分担、决策机制、转化时限等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赋权协议签订后,直接赋权与过程赋权的,成果完成人(团队)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手续;提前赋权的,在成果完成后,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相关权属变更或登记后应及时报单位备案。

(七)赋权成果转化决策。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双方为赋权成果共同所有权人,但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处置、合作、运营等决策事项,原则上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主导,单位负有对该成果转化决策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双方决策机制以符合市场规律及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可约定与权属比例不一致的决策权比例。

(八)赋权撤销。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赋权撤销的条件、工作流程和处罚措施等制度,明确尽职免责机制,免除科研人员后顾之忧。

第六条【规范尽职调查】

各单位应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七条【完善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作总量的基数。允许单位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在企业兼职、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允许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参股科技型企业。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各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强化财税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税收文件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文件规定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选择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第十条【定期机制】

各单位应每年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年度情况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各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应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常态化管理,并与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一条【依据】

为落实《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的】

探索形成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引导各单位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条【原则】

单位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形成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第四条【主体】

本指引适用于利用我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各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技术转移机构(部门)牵头,协调科研、财务、国资、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对无形资产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过程管理。鼓励中央和省在穗相关单位参照实施,及时向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备案,推动科技成果在穗落地转化。

第五条【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但由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六条【成果披露】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七条【审核登记】

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

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八条【阶段分类】

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九条【分类管理】

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条【资产价值确认】

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

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定期机制】

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服务委托】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应发挥技术权益登记服务平台功能,在进场交易科技成果阶段分类、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等环节,提供科技成果确权、确价等方面的交易支撑,其出具的进场交易相关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等,可作为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换股权等方式,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第十四条【包容监管】

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并配合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在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指引解释】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广本市相关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的】

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单位的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原则】

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保障】

各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第五条【对象】

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以及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尽职免责范围】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奖酬分配等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负面清单】

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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