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双方产生的争议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投诉”程序。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认为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情形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和举报。此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从以上内容看,专利代理行业监管部门是可以处理投诉的,并且也明确了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依据,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所以,这里要先看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中是怎么写的。
目前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投诉的定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在《暂行办法》的框架下,投诉的前提之一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为什么强调“生活消费”呢?因为《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则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那么,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解释中提到“消费,按照现代汉语的理解,是指为了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活动’……” 一般来说,生活需要是指为了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服务或需要。而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其实质属于为“生产经营”进行消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对投诉的定义。因此,专利代理行业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投诉”程序。
其他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在“黄永保、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2020)桂10行初48号)”中,法院以“该案当事人所需要的爆破服务是为了能开采石场的石头,不能称之为‘生活需要’。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为支持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的理由之一。
因此,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职权法定原则,如果专利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发生权益争议,专利代理行业监管部门是无权按照“投诉”程序处理的,具体体现在:1.没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职责;2.没有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投诉的职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人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专利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发生权益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比如:自行协商和解、请求调解组织调解、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存在涉嫌违反专利代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以通过“举报”程序向专利代理行业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