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未被侵害之时,因此应当坚持填平原则,既要充分救济被侵权人权益,使其获得足额赔偿,又要防止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获利。
第一,本案与河南案所涉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一致,产品上粘贴的宣传单内容略有不同不能否定两者系同一模具生产的产品。由于河南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距本案公证取证时间2021 年11月18日仅有二十余天,在惠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在河南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才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两案所涉产品均是河南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前生产的产品。在河南案一审判决已经针对骏盛公司的制造行为判决其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之后,本案再次针对骏盛公司同一时期的制造行为判决8万元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妥。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制造商对其制造并销售出去的产品已经失去了控制权,要求其短期内对流通到市场上的产品予以收回,客观上不可能实现,也不符合商品流通规律。因此在判决生效之后,一般会给制造商留出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时间。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经销商怎藻公司销售的,该产品属于河南案一审判决之前生产并在市场流转无法及时回收的可能性很大。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不符合通常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初4209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5849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邓燕辉审判员 岳利浩审判员 喻 洁 |
法官助理 |
吴瑾如 |
书记员 |
黄慧娴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汕头市骏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上坑祥西工业区二片。法定代表人:陈* 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艏恒,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陈* 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艏恒,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惠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解放路南庆街1号汇商名苑910.法定代表人:黄* 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擎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霞,广东擎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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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合肥怎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栋。法定代表人:付晓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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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怎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756564.4、名称为“玩具(摩天轮收纳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骏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三、怎藻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四、骏盛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陈俊生对骏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惠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 民初 4209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驳回深圳市惠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