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2024年申报指南发布。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扶持期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申报条款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下称“《措施》” )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据《措施》第15条显示,鼓励香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对在前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的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2024年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措施》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四、申报时间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申报主体的奖励条件为港资企业的,应当为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1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香港投资者。澳资企业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授权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7.实际经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8.2024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及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9.2023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10.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11.如为港澳资机构,需提供港澳投资者持股25%以上证明资料。12.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利得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13.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盖章扫描件)1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
(三)材料提交要求: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入口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网址如下: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需为前海合作区内银行账户)、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三)涉及发放至个人的支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支持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于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凭证提交至前海管理局。(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1、平台技术问题:19075693319;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282、0755-88105272.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3.申报承诺书4.实际经营承诺书5.授权书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4年4月26日
附件1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任务部署,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助力香港建设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支持建设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合作高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共同研究,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深港知识产权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建立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合作推进机制。前海管理局联同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与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香港海关、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成立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合作推进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和项目合作制度,推进深港在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交流研讨、宣传教育、运营转化和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2.强化前海深港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支持深港两地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升前海深港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3.深化前海知识产权陪审员机制。支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完善香港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员参审前海知识产权案件制度。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讯息交流。
4.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合作机制。支持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与香港相关仲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吸纳香港知识产权领域仲裁员,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仲裁保护优势,拓宽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提升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意识。
二、支持香港知识产权在前海转化运用
5.支持设立技术转移中心。鼓励龙头企业与香港高校及研发中心在前海联合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境外先进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重点产业技术交流合作等工作,对上一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前海技术转移中心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前海管理局事先同意的,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
6.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前海企业与香港高校、研发中心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合作,对符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予以全年不超过50万元支持。
7.支持知识产权赛事获奖项目转化。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赛事三等奖及以上的香港团队,在前海新注册设立企业开展获奖项目产业转化,予以注册企业一次性10万元落地奖励。
8.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对港澳及国外投资机构在前海依法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予以支持,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落户奖励、机构集聚扶持、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团队扶持等支持;对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且投资于前海香港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总投资70%的,前海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合伙或参股方式参与基金设立。
9. 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质押获得融资或依托知识产权参与资本市场证券化项目获得融资的前海港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知识产权跨境服务体系建设
10.支持开展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支持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在深港两地互设知识产权问询点,优化深港知识产权跨境服务。
11.加快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支持香港及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前海,对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专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予以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落户支持。
12. 支持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按市场化方式汇聚深港两地知识产权资源,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国际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和转移孵化平台、国际贸易和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基地。支持前海国际知识产权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在香港实际运营费用的30%对中心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13.开展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支持前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利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香港企业和香港居民提供知识产权存证、监测、取证等服务,对按其提供上述服务所获得收入的3%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共建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
14.鼓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及转化应用。支持前海港资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开展高价值专利国际布局,并积极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予以2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15.鼓励香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对在前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的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每人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支持举办深港知识产权活动。支持在前海举办知识产权国际性展会、交易博览会、论坛等大型活动,事前经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前海管理局共同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活动实际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前海企业参与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举办的知识产权展会活动,对企业参展实际费用按1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万元支持。
五、其他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前海管理局承担,资金兑现按照本措施附件中相关实施规定执行,奖励和扶持资金为人民币。
本措施自2023年2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相关实施规定
附件:
相关实施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本措施涉及资金的申报、审批等按照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实施,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协助。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审查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至申请机构账户。扶持资金对象为个人的,申请机构应当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前海管理局可根据资金申报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支持合同。
享受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前海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前海管理局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奖励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二、名词解释
(一)本措施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具体从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等业务。有关机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2.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3.提供上一年度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的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的证明。
(二)本措施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项目,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商业模式的运营基金。
(三)本措施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的60%来自于就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转让、注册、评估、测评、认证、咨询或检索等专业性服务的实体机构。
附件2: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3:申报承诺书
附件4:实际经营承诺书
附件5: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