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以企业账号进行网上申报等方式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处罚

2024-06-08 21:20:40  来源:青海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本文汇总了2则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一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磐安县某塑胶厂等34家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以企业账号通过CPC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2019年6月份至案发,当事人为34家企业代理专利申请98件,收取代理费合计人民币66250元,扣除案发前当事人未履行合同退还代理费人民币2175元、代缴官费(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的费用,行业俗称官费)人民币9960元和缴纳税费人民币56.57元,当事人获利人民币54058.43元,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因当事人未履行合同退还委托企业部分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3695元。其中,当事人退还给武义XX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代理费含3件专利的官费人民币495元(3件专利官费按双方合同约定本应由当事人缴纳,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实际由企业先行垫付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363.43元。

2.处全部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54058.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3D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沈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3号

案件名称: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深圳市鸿XX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扬州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分别签订《专利挖掘与设计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36824.8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73649.6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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