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商业秘密案件中根据图纸提炼秘点内容的必要性分析

2024-06-15 19:13:35  来源:IPRdaily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惠磊  浏览:1

PART 01、引言

2023年0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官网上首次公开了(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做出日期为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官网上再次公开了该案的裁判要旨,其中提到“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该裁定书和裁判要旨自公布以后,就引发了业内的广泛讨论,似乎其已经打破了商业秘密案件中将图纸作为载体时的传统审理方式,甚至出现一种以后可以仅提交图纸而无需明确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声音。笔者认为,这是对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民事裁定书及其裁判要旨的错误解读。

PART 02、商业秘密案件的传统审理方式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为了明确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以划清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边界,传统的审理方式是权利人提交技术秘密的载体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然后在载体的基础上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如此规定的另一种考量则是便于被告对技术秘密不符合秘密性这一要件进行举证,同时也便于法院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技术秘密进行比对。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多次向一审法院提交图纸作为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也多次向原告释明图纸仅是技术秘密的载体,要求原告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进行阐述。但原告认为图纸的比对比较直观,并不必然需要概括图纸上的技术信息。在多次释明无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遵循传统的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思路,认为图纸仅是固定技术信息的载体,仅凭图纸并不能确定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无法就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PART 03、二审裁定的现有解读

二审裁定的主要观点为:原审裁定以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其诉求的保护范围,无法就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有观点认为:一审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和范围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是原告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原告未履行必要的义务或者放弃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该观点认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原告未能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和范围的,属于未履行必要的诉讼义务,法院可以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提供图纸作为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载体,并明确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况。[1]该观点从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不同的角度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该份裁定意见,即认为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起诉。

然而,在2023年0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官网上公开了(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案例(判决做出日期为2023年3月2日)。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整套图纸中具有秘密性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未能说明能够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或实施方法等。在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整套图纸中主要秘密点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与公知信息技术区别点不明确的情形下,无法就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判断和确认,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也推翻了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观点。

由此可见,在权利人仅提交图纸而未提交其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时,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即,在两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观点并非是因为考虑到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但这是否意味着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仅提交图纸而不再提交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PART 04、是否提交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权利人的选择

在上述两份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表达了如下观点: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案中,权利人分别主张图纸中记载的涉及硬件结构的技术信息、涉案设备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信息为其技术秘密。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案中,权利人更是主张29张图纸上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为其技术秘密。当然,作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其有主张哪些信息是其技术秘密的自由。从权利人角度考虑,其提起诉讼的目的自然是希望案件能够迅速获得胜诉。其中,有两个关键词,“胜诉”和“迅速”。

从“胜诉”的角度来说,案件胜诉的前提包括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符合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另外还需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采取了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人在确定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时,并非可以任意为之,而是要仔细评估如此主张以后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详而言之,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越大,被诉侵权行为落入其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越大;反之,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越小,被诉侵权行为落入其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越小。由于图纸承载的信息非常具体且明确,如果将图纸作为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显然不如用文字概括的技术方案范围更大,非常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胜诉。

在一种特殊情形下,权利人的上述主张方式是值得鼓励的,那就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持有与权利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图纸。此时,在满足保密性和秘密性的前提下,只需要完成图纸的比对,即可得到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结论。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案中,虽然权利人主张29张图纸上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为其技术秘密,但该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双方提交的图纸内容高度雷同,且图纸中错误亦相同,已经可以据此得出侵权的结论,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从“迅速”的角度来说,在权利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持有与权利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图纸的前提下,如果权利人一直不明确其所主张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是坚持以其提交的图纸作为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这将极大地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实践中,权利人提交的图纸一般都比较复杂,图纸上承载的技术信息非常之多。可以想象,在被诉侵权人的反复举证下,权利人需要抽丝剥茧般地将图纸中的公知技术剔除,最后保留其技术秘点,然后才能完成侵权与否的比对。这种审理方式的效率极为低下,显然不满足“迅速”的要求。

PART 05、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在图纸作为载体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先提交载体然后根据载体明确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这一传统的审理方式具有其合理性,而且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持有与权利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图纸的可能。故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上述两件案件中,直接因为权利人仅提交图纸而没有明确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而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裁判均未得到支持。但是,从有利于权利人维权的角度来说,在权利人没有充分举证被诉侵权人持有与权利人实质相同图纸的前提下,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必要的,否则权利人最终迎来的可能会是审理周期的无限延长和诉请无法获得支持的不利结局。

注释:

[1]《提炼秘密点虽非必须但务必做,否则严重不利于技术秘密维权——谨防误读最高院不得以技术秘密内容不明确驳回起诉案》,载于https://www.jtn.com/CN/booksdetail.aspx?type=06001&keyid=00000000000000007163&PageUrl=majorbook&L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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