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2个省份发布了关于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的通知,想成为知识产权专员需要先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然后参加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颁发“XXX知识产权专员”证书。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企业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作;
4.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等事务,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等;
5.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运营;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
7.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
9.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单位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及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本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
4.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等事务,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5.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6.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7.协助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
8.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新规!这8种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 |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
关于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卫健委,赣江新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专员条件
知识产权专员是指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基本条件如下:
(一)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了解《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反垄断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业务知识。
(三)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要对本单位主营产品及技术创新工作较为熟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要对本单位科研工作较为熟悉。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二、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企业参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作;
4.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等事务,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等;
5.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运营;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
7.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
8.协助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
9.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单位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及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本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
4.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等事务,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5.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6.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7.协助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
8.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三、知识产权专员管理
(一)知识产权专员由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推荐,需填报《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每个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人。重点组织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级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进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出资监管企业、省直三甲医院、省直公共卫生机构应做到全覆盖。
(二)原则上通过属地市场监管局登记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出资监管企业、省直三甲医院、省直公共卫生机构可直接报省市场监管局登记审核。
(三)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培训由省市场监管局主办,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分片区承办,对已报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证书”,纳入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库。
(四)对设立了知识产权专员的单位,在评选推荐国家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奖评审等工作中予以加分奖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该情形产生之月起免除知识产权专员资格:
1.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3.从所在单位或团队中离职并申请撤销专员资格的。
(六)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库由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维护管理,要及时更新并完善知识产权专员信息档案,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大数据管理的智能化和规范化。
四、其它事项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本地教育、科技、工信、卫健等部门沟通协作,广泛宣传,抓紧落实,收集本地区《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填报《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汇总表》(附件2),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处。
各推荐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员如有增加、删减或信息变更等情况,要及时报登记部门汇总,每年度末统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雷宁宁,0791-86355299
电子邮箱:76033726@qq.com
附件:附件1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 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员汇总表.docx
附件3 各地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docx
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省卫健委省国资委
2024年5月27日
关于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培养一支会分析、会布局、会管理,能创新、能运用、能服务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知识产权专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专员条件
知识产权专员是指我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基本条件如下:
(一)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企业人员要对本单位主营产品及技术创新工作较为熟悉;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员要对本单位科研工作较为熟悉;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较为熟悉。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企业工作;
4.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培训;
5.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运营;
6.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
7.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
8.协助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
9.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推动有效运行;
2.推动本单位实施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3.推动本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
4.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5.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6.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7.协助核查非正常专利申请;
8.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
1.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调研采集辖区服务对象需求,深化知识产权精准对接服务;
3.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推动知识产权创造;
4.帮助辖区企业协调解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5.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引导辖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6.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实行分类建档;
7.反馈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三、知识产权专员管理
(一)登记
1.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员
对于符合知识产权专员基本条件,有意愿承担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登记,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人,报名登记需填报《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员在单位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综改示范区内的各类单位均可在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登记;中央及省属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也可直接到省知识产权局登记。
2.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
对于符合知识产权专员基本条件,有意愿承担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由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推荐登记,填报《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名额不限。
(二)培训
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培训由省知识产权局主办,对已报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训课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政策解读、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商标品牌战略等。
(三)发证
培训结束经测试合格,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知识产权专员证书”,知识产权专员个人信息进入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库。
四、其它事项
各市知识产权局和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要广泛宣传,抓紧落实,收集本地区《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填报《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名单汇总表》(附件2),其中企业知识产权专员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为登记重点。请于4月20日前将首批《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登记表》纸质版原件和各类《山西省知识产权专员汇总表》电子版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服务处。
各推荐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员如有增加、删减或信息变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登记部门,各市知识产权局和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每季度末统一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各有关单位都可向省知识产权局反馈知识产权专员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南,0351-7680158
电子邮箱:sxzcghfw@126.com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9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2020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9日
安徽省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战略,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员管理,发挥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全面推动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员,是指安徽省范围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部自主确定,专员名单报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由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辖区内知识产权专员名单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员的职责
(一)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保障有效运行;突出知识产权质量导向,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维护和运营;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议和预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负责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调研考察等活动。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员职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创造质量提升;组织本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协助开展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与导航;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运用,推动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负责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交流等活动。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知识产权专员职责。组织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调研了解辖区企业的创新需求,深化知识产权精准对接服务;根据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量化工作要求,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帮助辖区企业协调解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强化知识产权布局,引导辖区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辖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实行分类建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员应认真学习《专利法》、《商标法》及《反垄断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相关业务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员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库,完善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知识产权专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专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员实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专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要核实知识产权专员岗位变动情况。知识产权专员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每年对辖区内不少于10%比例的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业务轮训。
第九条 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制定奖励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每年按一定比例对知识产权专员进行表扬。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员的业务指导,精准把握工作需求,传达最新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坚实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遴选一批懂法律、熟政策、肯奉献的知识产权界人士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无偿提供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个性化解决方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引导志愿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