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一个“奇怪”要求引出的创造性思考

2024-07-04 18:20:21  来源:智专北斗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喻颖  浏览:1

近年以来,国家和企业都越来越重视专利的保护和运用,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工作。在《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和评价标准》中,培育目标包括三种类型:保护核心技术、获取先发优势和对抗竞争对手。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智专北斗在高价值专利培育上以专利情报为先导,充分结合培育企业的技术研发方向和竞争对手专利保护的空白,并充分考虑授权之后的方便取证性,为客户编织密集的专利保护网,以保护其核心技术。对于部分培育企业,智专北斗甚至参与了前期的研发方向指引工作,通过专利导航或微导航,为客户的项目研发提供帮助。

在给客户提供研发方向指引服务的过程中,笔者遇到了一个客户提出的“奇怪”问题:“可以把竞争对手的那些重点专利再保护一次吗?我们需要如何研发才可以实现这一目标?”

面对这个问题,笔者一开始是一脸懵,觉得是一个笑话,这不是专利法的常识性问题吗?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授予最新申请的人,人家都已经申请并授权了,怎么可能再把这个保护范围再抢过来呢?方案一样的话,新颖性就给干掉了呀。

再仔细琢磨,发现还真“有戏”,因为“改进发明”就是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创新性改进,通过引入新的技术特征、解决新的技术问题,由此得到一个相对原有方案缩小的新发明创造,也算是部分解决了客户的问题。

下图1表示不同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图1

竞争对手的专利为了获得授权,需要区别于其现有技术,由此从上图1中可以看出,除非开拓发明,竞争对手的专利范围通常都难以囊括现有技术中所有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只能是通过其特定技术特征(发明点)从浅蓝色大方框里面切割出一块(绿色边框的紫色椭圆)进行保护。例如该产品是“杯子”,浅蓝色方框表示所有杯子的技术方案,而绿色边框的紫色椭圆则表示竞争对手创新的杯子的保护范围,例如是一种特殊保温外壳的杯子,绿色线条表示对保温外壳进行的特征限定。如果在其基础上提出一种只能用于该保温外壳的外壳材料的改进,则可能全部落入之前的保护范围(改进方案一),而如果提出一种不限于这种保温外壳的外壳材料改进,则可能出现不属于该保温外壳类型的方案,即不在绿色边框的紫色椭圆内的方案,从而出现上述改进方案二的情形。

这种改进式的研发方式也慢慢形成一种后来者对抗技术先驱者的“追随战略”,后来企业受限于技术人员和研发实力,无力搞出开拓性发明,但一直跟踪研究技术先驱者的技术动态,一旦有技术突破马上就跟随布局,在一些关键技术节点和技术演进路线上通过短平快的研发试验,都布上自己的专利,从而形成包围技术先驱者(竞争对手)的专利群,与其达成了彼此互相钳制的状态,从而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来获得“交叉许可”谈判的机会。

图2

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范围内重新获得一个小范围的保护,但毕竟受限于技术改进的难度,重新保护的范围肯定远远小于竞争对手原始的专利范围,似乎并未完美解答最开始客户提出的问题。

在对创造性的深入思考过程中,笔者发现还有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似乎可以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

中国的专利法制度规定技术方案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如下图3所示

图3

而这种相互作用关系也体现在创造性的评述上,在创造性的三步法评述中,需要先确定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判断其它文献或公知常识中披露的该区别特征是否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合启示时,也需要判断该区别特征的作用(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作用相同才认为是给出了技术启示。由此,当发现了一个新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时,或者发现某个技术手段能够实现一种新的技术效果时,通常并不因为该技术手段是已知的就认为其不具备创造性,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清楚这种技术手段还可以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时,是没有动机去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来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

这方面的例子例如经典神药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一开始用于止痛消炎,后来通过实验发现,其还可以治疗心血管疾病,防止心肌梗死,再后来实验还发现,在癌症和阿尔兹海默症方面其也表现出了巨大的潜力。

由此,以阿司匹林的前面两个用途为例,回到最开始的问题,谈谈如何重构保护范围。

1、竞争对手专利:

1-1:一种化合物的成分/药物A,保护产品;

1-2:一种化合物/药物A的制备方法,保护制备方法。

2、基于新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重构的方案:

2-1: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药物B),其主要成分同1-1(产品);

2-2:一种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药物B)的制备方法,步骤同1-2.

对于2-1来说,虽然后面限定的成分与1-1完全相同,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对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的限定,由于主题名称不同,导致最终方案也不同,且由于现有技术中并未发现这一技术手段(阿司匹林的成分)还可以解决另一技术问题(治疗心血管疾病),因此导致并不能因为1-1中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就认为其能够给出技术启示,否定2-1的创造性。如上文所分析的,由于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位一体,只有三者都相同才能给出技术启示评述创造性,因此采用这样的方式可以将1-1的保护范围再次申请并获得保护。

而在具体维权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侵权比对来说,原专利权人认为其生产的是止痛消炎药(阿司匹林),是一种止痛消炎的阿司匹林的制备方法;但由于新的专利权人发现了该化合物新的用途,原来的阿司匹林也必然具备新的用途,其制备方法将落入新的专利权人的2-2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品如果在没有包装和辅剂的情况下,其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叫法不同,从而实现了客户所要求的将竞争对手的保护范围再次保护下来的要求。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申请的主题名称不能是通用名,例如不能是化合物、装置、化合物的制造方法等什么也不限的主题,也不能是“用于……的产品”,而需要明确限定为解决新的技术问题的产品或方法,因为根据新颖性的规定,如果可以推定产品实质是完全相同的,主题名称也相同,该方案就不具备新颖性;而如果主题名称不同,实质方案是对主题名称的限定,导致最终方案也不同;且从创造性的角度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来没有想到前一方案也可以解决后一技术问题,显然是具备创造性的,具备创造性了反过来也证明具备新颖性。

上述解答也不限于药物的新用途,对于机械和电子技术领域来说,如果能够通过研发找出不同的技术效果,同样可以通过类似操作来实现相似效果。

例如,在一个电路中加入一个磁环本来是用于扼流和降噪(效果A),在对该电路进行各种性能检测的过程中,发现该磁环在该电路中例如还可以实现效果B,由此就可以基于上述的原理再次申请电路方案,具体撰写示例如下:

原保护:一种实现效果A(扼流降噪)的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磁环。

现保护:一种实现效果B(新效果)的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磁环。

这里同样需要强调主题名称的不同,而不能泛泛写成“一种电路”,由于主题名称的区别,导致这两个方案最后对主题名称的限定得到的方案的不同,且如上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方案基础上无法意识到该技术手段可以解决新的技术问题B/获得技术效果B,因此是没有动机去获得该方案的,因此后一方案具备新创性,由此也实现了客户提出的需求。

专利法的最新一次修改中,明确引入了“诚信原则”可以作为无效的理由,因此上述技巧的运用敬请一定要基于试验和实践中寻找和发现的新的技术问题和效果,而其实在有了指导方针后,加大实验力度总是会有所发现的。这也是对技术的一种全面探索,更有利于我们去“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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