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有保护中心开始更新备案主体管理办法,提高了备案要求,如需要有一件发明专利或者需要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等。
近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及提交工作的通知
备案申请材料:
1.《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4.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数)及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5.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电子证书或证书扫描件;
6.体现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获得专利奖或科技进步奖等。
有类似要求的保护中心还有:
山西→7月1日起,专利预审备案需3名研发人员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记录等
天津→1件有效发明专利+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长沙→专利预审备案需要近三个月参保证明、研发投入证明、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等!
四川→1件有效发明专利+参保人数10人以下的需提供具备实际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
济南→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3名研发人员近6个月社保+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天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5%以上的专利预审备案单位优先备案
新乡→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复核:提供2022年度税务报表/至少3名研发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次材料
广州→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1件授权发明专利+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材料|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
武汉→新规!专利预审备案要1件有效发明专利+3个在职研发人员近6个月缴纳社保信息材料
泰州徐州→注意!专利预审预约的同时要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及研发资料
西安→新规!专利预审备案需3名研发人员近3个月缴纳社保证明+1件有效发明专利 | 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备案及提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预审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地服务我省高质量创新需求,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对专利申请预审备案及提交做出进一步规范,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资质审核
我中心通过电话核实、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资质核查,遴选省内装备制造和生物产业领域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
1.《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4.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数)及联系人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须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5.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电子证书或证书扫描件;
6.体现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获得专利奖或科技进步奖等。
上述材料在系统内填报并寄送纸件,全部纸件须加盖公章。
二、加强备案主体管理
我中心坚决抵制不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行为,鼓励和支持备案主体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遴选创新质量好、有切实加快审查需求的专利申请提交快速预审请求。对于在预审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主体,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我中心予以暂停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理。
1.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2.提交低质量申请的;
3.通过预审合格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阶段被加快暂停的;
4.接到加快暂停通知后,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管理后续处置的。
接受备案主体委托提交预审案件的代理机构存在上述情形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我中心予以暂停服务或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理。
三、加强预审申请管理
提出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自即日起备案主体提交发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须同时提交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
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如项目合同书或委托研发合同等,包括研发或改进动机);
2.研发团队研发能力(如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承担业务或项目的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学术成果等);
3.主要发明人(前3名)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4.研发过程记录:如产品设计图纸、原始过程数据(如实验数据记录、实验材料来源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相关代码及仿真图等)、产品照片或实验模型(须能够体现技术方案的外观及内部结构)、与本产品相关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照片等。
上述材料在系统内填报并全部加盖公章。
若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我中心认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印证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情况计入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分级分类评价。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