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建信云公司”)与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易集团”)、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联达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极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下称“东华公司”)垄断纠纷一案公布一审判决。
建信云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广联达公司参加了案涉项目的投标。建信云公司认为交易集团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每一次招标均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交易集团在案涉招标项目中具有决定权。广联达公司是案涉项目一期的供应商和服务商,与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是案涉项目协同投标价格的同谋,遂将其诉至法庭。
建信云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交易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违法;
2.判令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价格协同的行为违法;3.判令案涉中标结果和交易集团与广联达公司签订的《深圳交易集团2022年数字化规划实施(二期)项目-A包软件实施大包合同》因垄断行为而无效;4.判令四被告承担建信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5.200元;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法院认为,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中,交易集团只有在为该平台内的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时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就案涉项目而言,交易集团是招标人和需求者而非经营者,建信云公司、广联达公司等投标人才是经营者。而所谓“一标一市场”即案涉项目的招投标本身构成一个相关市场的主张未见法律依据,且交易集团亦非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者。因此,建信云公司主张交易集团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显不成立,相关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建信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就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进行过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传递,也无法证明三被告就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存在协同行为的较大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就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属于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或其他协同行为。其次,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均在9800万元以上,比中国软件公司、国泰新点公司高,更比建信云公司高出近4000万元,其报价相比建信云公司等其他投标人不存在价格竞争优势,不存在排除、限制建信云公司等其他投标人竞争的问题。再次,建信云公司在案涉项目评标阶段放弃述标主动退出,其未能中标案涉项目与广联达公司等三被告的投标报价没有因果关系,建信云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联达公司等三被告就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综上,建信云公司主张广联达公司、太极公司和东华公司在案涉项目过程中实施了垄断协议的行为不能成立,相关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附:判决书
(原标题:索赔1元被驳回!法院:“一标一市场”未见法律依据,四被告不构成垄断|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