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因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被警告。”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杜某某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被警告。
案件名称:杜某某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杜某某
身份证号码: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4〕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师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事实: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1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原标题:杜某某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