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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质量认证制度体系顶层指引

2024-07-20 14:27:04  来源:《质量与认证》杂志 2024年7月刊|  认证资讯领域原创作者:金伟 王宏涛 王蕾  浏览:2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活动,本文对《市场监管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予以解读,并阐述活动中提出的相关建议,以期有效指导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规范开展相关涉碳的评价、核查和认证等活动。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顶层设计文件,经过三年发展,目前已形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在“1+N”政策的指引下,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发力,不断推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

2023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产品、管理体系、服务三个领域明确直接涉碳与间接涉碳认证体系。

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提出“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的重点任务。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规范和引导各地区各层级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工作。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引导其在产品或包装物、广告等位置标注和使用碳标识。

2024年4月,国家认监委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明确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原则要求、类别划分和内容要求等,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

基于以上政策背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组织开展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活动,重点解读了《实施方案》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并探讨了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建设思路。

一、《实施方案》解读

1)工作原则及框架

《实施方案》中提出了以下几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顶层设计,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建设;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充分调研各地区、各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实际需求,提升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供给水平;三是坚持双轮驱动,一方面有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有效激发相关机构创新能力,形成政府和市场协同高效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发展格局;四是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高水平接轨国际,培育国际知名认证品牌,向国际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方案;坚持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认证监管机制,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市场环境。另外,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框架(见附图)。

2)主要目标及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确定了碳达峰碳中和认证的主要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建成直接涉碳类和间接涉碳类相结合、国家统一推行与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分步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等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各类制度协同促进、认证市场规范有序、应用采信范围广泛和国际合作互认互信的发展格局,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认证技术服务。

同时,《实施方案》对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工作提出了加快建立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统筹协调间接涉碳类认证制度体系;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加大创新研发力度;开展认证试点示范;建立认证评估机制;推动认证结果采信;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针对以上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保障措施。

第一,强化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涉碳类认证评价活动的规范和引导;加大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认证有效性抽查力度,推动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提升;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障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规范有效实施。

第二,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相关标准化机构、认证从业机构、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大认证依据标准的研究力度,提高绿色低碳技术基础研究水平,促进认证技术创新发展;加强绿色低碳认证人才培养,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

第三,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各地区、各行业积极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通过全国质量月、质量认证宣传周和世界认可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绿色低碳科普教育,普及认证基础知识,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推动合力;引导社会各方主动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

二、《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管理,引导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国家认监委印发《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

1)适用范围。《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

2)原则要求。要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原则。

3)类别划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碳减排/清除类包括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碳披露类包括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碳中和类包括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

4)内容要求。通用要求: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适用范围;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认证模式(适用时);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各类别特殊要求: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其他要求: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且符合特定领域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要求。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不得仅采用国内外相关减排机制,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背景数据库或排放因子选取应当公正、科学,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本土数据库或企业实景数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

三、结语

综上,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活动对碳达峰碳中和认证体系建设提出了以下几点思考。

1)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强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积极参与“双碳”标准制定、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推动认证结果多方采信。

2)加快开展“双碳”认证制度建设。围绕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钢铁、纺织品、木制品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根据条件成熟度,逐步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

3)开展“双碳”认证试点。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实践为基础在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探索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为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制度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此外,活动现场对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机构及涉碳规则的认证类型进行了统计,并就统计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了各机构报送过程中的问题。

1)从合规角度分析:备案的涉碳认证规则普遍存在备案时间超期问题;部分备案机构不具备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部分认证机构不区分认证特性,将涉碳认证规则全部备案至“A99其他管理体系”领域内。

2)从技术角度分析:备案的涉碳认证规则普遍缺乏认证的特点,仅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开展核算或验证活动;部分备案规则完整性差,照搬标准内容或直接使用国外标准或减排机制作为认证规则进行备案;部分备案规则针对性不强或仅给出量化方法的原则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同时,活动中对《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明确了以下内容:直接涉碳业务认证机构要领域匹配才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做;认证项目包括PDCA理念,没有符合性证明的不是认证;碳足迹认证要能体现可持续减排的理念,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持续性、一致性;国家统一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属于碳披露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必需不能高于目前核定的数值,且要通过工厂质量保证要求来进行年度确认;不提倡直接以购买减排量的方法实现产品中和,应是企业优先进行自主减排;《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中的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和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两部分必须要明确、可执行度高,如果认证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明确该部分,则需要在认证规则中进行详细描述。

通过本次活动,各机构对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双碳”认证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市场上相关涉碳的评价、核查、认证等活动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可以有效指导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为建设良好的市场和管理秩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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