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必优”)发布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显示,其作为被告的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鸿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1、技术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揭晓
中科鸿基称,嘉必优与其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汤臣倍健”)在明知中科鸿基拥有该技术秘密的前提下,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相关产品。
在2021年12月,中科鸿基对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判令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粤知民初3号),判令驳回中科鸿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科鸿基负担。
目前该案件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
2、2件核心产品引发知识产权争议
嘉必优是国内较早从事以微生物合成法生产多不饱和脂肪酸及脂溶性营养素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先后实现了多不饱和脂肪酸ARA(花生四烯酸)、藻油DHA(二十二碳六烯酸)、燕窝酸(SA)、β-胡萝卜素等产品的产业化。
燕窝酸(SA)是嘉必优的核心产品中单价最贵的一款,正是这款产品给嘉必优带来了上述技术秘密诉讼。燕窝酸(SA)的学名即N-乙酰神经氨酸,嘉必优在诉讼公告中表示SA产品是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另一款核心产品ARA,也曾身处知识产权风波中心。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下称“帝斯曼”),是一家国际性的营养保健品、化工原料和医药集团,是目前全球最大的ARA生产商,也是嘉必优在ARA市场上是最直接的竞争对手。
2013年,嘉必优在德国、荷兰与中国三国向帝斯曼发起专利诉讼,请求无效掉帝斯曼的相关专利。2015年,帝斯曼主动求和,双方就关于ARA专利无效事项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加工及供货协议》。协议规定,2015年至2023年期间,嘉必优不能在帝斯曼的专利区拓展新的ARA客户,帝斯曼将采购一定数量的嘉必优ARA产品或对嘉必优进行现金补偿。
从嘉必优2023年年报中可以看出,该报告期内,帝斯曼按合同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约2439.17万元,占据嘉必优当期利润总额24.39%。
2023年6月,伴随帝斯曼ARA全球专利的陆续到期,全球范围内的ARA专利障碍逐步扫除,嘉必优开始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转化国际市场开放机遇,进军国际市场上与竞争对手开启了正面较量。
附:公告原文
(原标题:嘉必优VS中科鸿基,合成生物企业涉案515万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判决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