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最重要的实质条件之一,也是审查中不易把握、争议最大的问题,其复杂性体现在专利法所定义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将如此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到每个案子的审理中,使其体现出客观、公正,判断规则的确立实则不易,其不仅涉及到法律概念的理解,也涉及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可行性问题。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的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此外,在“三步法”的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中也指出“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探究关于利用整体性原则进行创造性答复的思路。
案例简介
该案例的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具体涉及手持吸尘器以及其中的尘杯。
其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1、一种尘杯,其特征在于,包括:
杯体,所述杯体具有杯体本体和可开启地扣合在所述杯体本体上的底盖,所述杯体本体内设有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固定在所述杯体本体内;
锁扣,设在所述杯体本体上,所述锁扣用以锁定在吸尘器上,所述锁扣具有与所述吸尘器锁定的第一状态和释放所述吸尘器的第二状态;
开盖开关,设在所述杯体本体上,或设在所述底盖上,所述锁扣处于所述第一状态时,即所述锁扣将所述杯体锁定在所述吸尘器上时,触发所述开盖开关,所述杯体本体与所述底盖解除扣合,用户能够进行倒灰操作;
释放开关,设在所述底盖上,所述底盖扣合在所述杯体本体上时,所述释放开关具有锁定位和释放位,在所述锁定位,所述锁扣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所述释放位,所述释放开关使所述锁扣由第一状态切换至第二状态。
图1 该申请附图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意见提供了两篇对比文件D1和D2.该两篇对比文件都属于吸尘器技术领域。
其中,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尘杯包括尘杯杯体和可开启地扣合在杯体本体上的尘杯盖,杯体本体内设有过滤组件,所述过滤组件固定在所述杯体本体内:尘杯盖安装槽中设置有按钮和弹性件,按钮的一端设置按钮卡勾(即锁扣),按钮卡扣能够使尘杯与手柄进风段可拆卸连接(即锁扣用以锁定在吸尘器上)。按钮卡扣具有锁定的第一状态和释放的第二状态。在尘杯盖的另一侧设置有尘杯盖扣合盖,尘杯盖扣合盖(即开盖开关)开设有扣合盖卡槽,对应的,在尘杯杯体的前端设置有尘杯盖卡凸,尘杯盖卡凸与扣合盖卡槽配合,从而实现尘杯盖与尘杯杯体的开合式连接,方便倒灰操作。按钮设置在尘杯盖的尘杯盖安装槽中,尘杯盖扣合在杯体本体上时,按钮具有锁定位和释放位,在锁定位,按钮卡扣处于所述第一状态,在释放位,按钮使按钮卡扣由第一状态切换至第二状态。”
图2 D1附图
套用三步法,审查意见中给出如下结论:
D1已经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较于D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锁扣设在杯体本体上。
D1已经公开了锁扣设置在尘杯盖上,且其在D1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那么在此基础上,对锁扣的位置进行调整,将其从尘杯盖上调整至杯体本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笔者认为,审查意见并未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并针对“整体性”原则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究。
技术特征是指具有独立功能且能对整体技术方案产生独立技术影响的技术单元或技术单元集合。技术方案是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的有机集合。
一项技术的技术方案应当作为整体进行把握,其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是技术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彼此联系的,不应将技术特征割裂开进行单独分析,尤其是不应当将所谓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的其他部分割裂开进行分析。
现代社会技术发展迅速,将一个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进行逐个分解后,每个技术特征基本都能在现有技术中找到;同时由于计算机检索技术的应用,针对专利申请中的每一技术特征,也大概率都可以检索到其被某一对比文件中公开。因此,如果不考虑这些特征之间的关系,比如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协同技术效果,进而考虑特征分解是否恰当,就会得出几乎所有的发明创造都没有创造性这个谬论。
案例分析
在审查意见中,是将锁扣位置和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其他的特征进行分割,并分别进行评述,进而得出锁扣从尘杯盖上调整至杯体本体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结论。
然而,笔者在分析该申请及现有技术之后发现,虽然锁扣位置这一技术特征单独拎出时较为常规,但在该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锁扣的位置并非孤立存在,将锁扣设置于杯体本体上,同时将释放开关设置于底盖上,开盖开关设置于杯体本体或底盖上,才能保证当锁扣处于与吸尘器锁定的第一状态时,不会束缚底盖的位置,进而影响底盖的打开,最终才能实现在杯体安装于吸尘器的条件下开启底盖释放灰尘。
也即锁扣的位置,结合释放开关和开盖开关的位置,以及各部件间的连接结构,才能够实现在杯体安装于吸尘器的条件下开启底盖释放灰尘,这也正是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一点。在审查意见中,忽略锁扣位置这一技术特征和其他技术特征间的联系,单独对锁扣位置进行评述,未能从整体上把握本申请的创造性,低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二、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和技术领域整体考虑
一项技术应当作为整体进行把握,不应当只考虑其技术方案,还应当结合其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虑。实践中,如审查意见所示,对技术方案的关注比较集中,而对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对应于技术问题)等其他因素往往忽略其重要性。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因为,在实际科研和技术工作中,当发明人还处在对比文件1所反映出的技术水平时,发明人只知道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技术任务,尚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可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发明人必然以这样一个技术问题为出发点,在大量的已有技术中寻找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发明人会特别关注那些旨在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已有技术方案,如果寻找到了,发明人就会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现有技术结合到对比文件1.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其中,对于某技术问题具体寻求解决之道时,通常的思索顺序是从自己最熟悉的事物向生疏的事物之间延展。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所公开的解决相同问题,起到相同作用,但结构稍有差异的技术手段,能够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调整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认为对比文件中结构略有不同的技术手段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差别较大的技术领域,由于领域的隔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在该领域中进行深入探索,即便存在问题相同,起到的作用相同,且结构相同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恐怕也无从知道,或者即使听说过,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也难以想起。
案例分析
该申请背景技术明确记载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打开尘杯盖时,需要先将尘杯组件整体从整体上拆卸下来,才可以将底盖打开,操作较为繁琐。正是基于该技术问题,该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既可以在尘杯未拆下时进行倒灰,又可以将尘杯拆下后进行倒灰的方案。
具体地,该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通过锁扣的位置,结合释放开关和开盖开关的位置,以及各部件间的连接结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必须先将尘杯拆下才能打开底盖倒灰,整体操作繁琐的问题(技术问题),实现了可以在尘杯未拆下时进行倒灰,又可以将尘杯拆下后进行倒灰(技术效果)。
笔者认为,在该申请中,上述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三者息息相关,属于一个整体。但审查意见中,忽略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仅对技术方案进行重点评述,甚至违背整体性原则,对技术方案中部分特征(释放开关和开盖开关的位置,以及各部件间的连接结构)单独评述,并对另一单一特征(锁扣位置)进行单独评述,在该过程中,也并未考虑上述这些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问题(如何实现既可以在尘杯未拆下时进行倒灰,又可以将尘杯拆下后进行倒灰)之间的联系,导致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的割裂,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三、专利申请和现有技术均应当分别整体考虑
在审查过程中,不仅对所申请的发明申请做整体上的把握,同时,对于现有技术也应当整体把握,表现为对每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的整体考虑、对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的整体考虑,同时还表现在将检索到的几份对比文件之间的整体考虑,重点考虑这几份对比文件之间是否有技术上的障碍、是否有相互远离的教导、以及是否存在原理上的冲突和不必要的重复等方面。例如,对比文件1中可能根本就不需要也不可能使用区别技术特征。即,整体考虑不仅应贯穿于该申请或单个对比文件,还应贯穿于对比文件全体,各对比文件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得相互矛盾。
同时,不仅从整体上确定现有技术的水平和发展趋势,还应当从整体上考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给出启示,而不是简单判断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否则将得到不恰当的结论。
案例分析
在D1中,直接在尘杯盖上设置了卡合装置,卡合装置中的按钮与本申请中释放开关类似,按钮上的按钮卡钩与该申请中的锁扣类似。很显然,在D1中,按钮卡钩属于按钮的一部分,二者是同一零件。也即在D1中,实现锁定和操作解锁的结构是一体化设计的,属于一个整体。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上述完整的结构拆分,并将其中一部分结构的位置(也即按钮卡钩的位置)进行调整。若按照审查意见中提到的,锁扣的设置位于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那么按照常理,即使调整其设置位置,也是整体调整按钮的位置,而非将一个完整的零件拆分为两部分后,对其中一部分进行调整,更何况,将该完整的零件拆分后,其原有的功能可能都无法正常实现。可见,从D1自身出发,审查意见中将D1完整的技术方案割裂,也是违背整体性原则的。
由上述案例探究创造性判断的“整体性”原则,即三步法的正确使用的前提是准确理解发明构思,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通过考虑整体把握因素,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机械僵化的操作方式,可以从宏观的角度上审视某项具体发明在整个技术发展的历史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作出符合该具体发明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客观情况的恰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