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9至2020年,专利权人周某某依据一项管桩对接领域的基础专利(ZL200810060180.7)先后向南京中院起诉宿迁某建材公司涉嫌侵权,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针对其与张家港市某机械厂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向石家庄中院起诉镇江某建材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镇江某建材公司、张家港市某建材公司涉嫌侵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且判决赔偿金1000余万,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停止侵权,且该案入选2021年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案件过程
2020年10月,张家港市某建材公司委托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齐宏涛、李旭亮律师针对上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接受委托后,华朗律师团队认真研究了专利权人在先无效程序中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侵权诉讼中的意见,确定了案件办理的方针策略,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
在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华朗律师团队进一步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开展了充分的无效检索,最终确定了5篇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并于2020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27日就本案举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华朗律师团队就创造性无效理由与对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并着重强调了涉案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它现有技术如何给出结合启示。2021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05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法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据此,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侵权诉讼均被驳回。
专利权人周某某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1)京 73 行初14948 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依据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解释,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华朗律师团队就涉案专利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核心争议点,根据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技术效果的客观分析,并将在先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该问题的意见陈述提交给二审合议庭,以证明专利权人在相关案件中就同一事实问题的意见出尔反尔,其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另外,关于一审法院仅根据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解释的做法,华朗律师团队明确指出,该限缩解释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也与涉案专利所涉民事侵权判决中的认定完全不同,缺少合理性基础。最终,经过接近长达两年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8 月 30 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 272 号行政判决,判决书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经验分享
本案涉案专利属于管桩对接领域的基础专利,诉讼涉及多家知名建材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巨大,相关侵权诉讼一审判赔1000万,3次在先无效决定均维持了涉案专利有效,因此无效难度巨大。
华朗律师团队依据多年的专利无效、诉讼代理经验,于无效程序中不惜成本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检索获得重要证据,充分利用在先无效决定以及相关侵权诉讼已经认定的事实,成功展示该专利不应被授权之事实和理由,获得无效决定的支持。在行政诉讼程序一审意外败诉的不利情形下,华朗律师团队不言轻易放弃,继续秉持专业路线,从多个角度加以论证我方主张,成功说服二审合议庭,取得撤销一审判决终审获胜的完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