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黑代理”将专利申请业务委托给资质所撰写及代理申请,属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2024-09-06 22:20:32  来源:山东、四川市场监管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近日,多地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攀枝花市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34267.28元;罚款34267.28元。

山东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代理专利申请29件,将上述专利申请业务委托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北京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撰写及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14955元;2.处违法所得1倍计14955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9910元。

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与9个专利申请人达成协议,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构成了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35743.48元;2.处以35743.48元罚款;

01

对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E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

违反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4267.28元;

2、罚款34267.28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6月20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2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山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X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单××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南市监处罚〔2024〕12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3日分别与聊城市XX机械有限公司、聊城XX塑钢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共代理专利申请29件。其后,将上述专利申请业务委托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北京X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撰写及代理专利申请业务。上述期间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43500元,因聊城XX塑钢有限公司13件专利申请业务未取得授权,向申请人退费15000元,共计支付专利撰写费、申请费、年费共计13545元。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天桥区税务局协查当事人相关信息,并对当事人银行流水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国知办函法字〔2019〕829号)关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规定,以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专利有关官费、当事人在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以及该专利代理服务中所直接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4955元(详见附表)。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近两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经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955元;2.处违法所得1倍计14955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29910元。

罚款金额:1.496万元

没收金额:1.496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5月13日

公示日期:2024年05月13日

03

鲁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世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X2N

法定代表人:吴X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事实: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与9个专利申请人达成协议,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构成了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共代理专利申请共56件,向专利申请人收取了代理服务费290900元;支付了税费等必要支出255156.5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43.48元。

处罚依据: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部分第二十四项“(二)裁量基准【较轻】情形”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5743.48元;

2.处以35743.48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26日

处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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