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精准配置专利预审资源,根据《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工作坚持质量和目标导向,引导备案主体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从源头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三条 备案主体年度预审服务额度由基础额度和追加额度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备案主体年度预审服务额度是指全年最高可提交预审数量,预约作废案件数量计入基础额度。
第五条基础额度根据备案主体上年度预审合格量和预审合格率确定,单个备案主体基础额度不低于5件。当年度新备案主体,基础额度按照5件执行。
第六条 基础额度具体设置方式如下:
上年度预审合格量 |
上年度预审合格率 |
基础额度 |
合格量≥20 |
合格率≥85% |
无限制 |
60%<合格率<85% |
200 |
|
合格率≤60% |
100 |
|
10<合格量<20 |
合格率≥85% |
60 |
60%<合格率<85% |
50 |
|
合格率≤60% |
40 |
|
1≤合格量≤10 |
合格率≥85% |
20 |
60%<合格率<85% |
15 |
|
合格率≤60% |
10 |
|
合格量=0 |
/ |
5 |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基础额度不能满足其需求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追加额度:
(一)上市企业(含后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等重点单位;
(二)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发计划,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备案主体;
(三)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拟上市科技企业;
(四)第一发明人为沈阳市级以上人才;
(五)其他具有较强研发实力且有迫切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备案主体申请追加额度,需提交《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追加额度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审核后确定当年度追加额度。
第九条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年定期对备案主体进行资格复核,并在信息复核后对备案主体基础额度进行统一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沈阳市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4年9月20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追加额度申请表
申请主体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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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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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额度数量 |
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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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类型 |
☐上市企业(含后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等重点单位; ☐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参与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发计划,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备案主体; ☐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拟上市科技企业; ☐第一发明人为沈阳市级以上人才; ☐其他具有较强研发实力且有迫切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需随申请表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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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概况 |
(申请主体规模、主要产品及业务、知识产权现状、研发项目及成果、专利申请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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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额度预审案件概况 |
(申请追加额度预审案件涉及的技术领域、技术重要性、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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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承诺: 对提供的所有数据、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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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