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CNAS-RI01:2019《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于2019年12月发布,2020年3月31日实施,经过4年多的运行,结合认可实践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最新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其开展修订。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请填写“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郝萍
电 话:010-67105319
E-mail:haop@cnas.org.cn
附件:
inktype="text" tab="out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24年9月24日
附件2:
CNASRI01 修订说明
一、 修订原因
原因1:根据2023年度CNAS管理评审决议措施,在处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函询CNAS事项中,发现我们当前的实验室检验机构规则中,缺少要求机构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及时通报CNAS的规定,不利于CNAS获得实验室的相关信息。
原因2: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当机构已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再申请检验机构认可时,其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时间可适当调整。
原因3: ①在检验机构专项监督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反 CNAS 认可要求的严重不合规行为 ,拟撤销或暂停其认可资格,但机构意识到严重后果,在 专项监督处置结论尚未公布前,很快提出名称变更及注销申请,规避了本应受到的处罚,从而绕开认可规则中对不诚信带来的 36 个月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等要求 。②当前政策,对于检验机构在接到专项监督、投诉举报调查通知后,以快速做出注销申请并拒绝接受监督或调查的情况,存在无规可依、无法处理的漏洞。
二、 主要修订内容
原文件架构无调整。主要修订:
第6.4条款增加“……如果检验机构已获得实验室认可资质,在申请检验机构认可时,其管理体系可正式、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
第10条款“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第2段改为“CNAS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
第11.2.2.6条款“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增加“ 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CNAS 秘书处 。
三、 业务系统的变化和培训需求
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