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认证、质量等质量领域计划项目 和资金管理,鼓励企业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 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除卓越绩效导入项目属于评审类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核准类。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 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标准、认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条件、标准 为:
(一)主导制定团体标准
资助范围条件: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资助标准: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组织,企业、组织已通过相关认证并获得该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按项目给予:1个项目8万元资助,2个项目16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共16万元的资助。
(二)深圳标准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按项目给予:1个项目5万元资助,2个项目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共10万元的资助。
(三)低碳产品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获得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获得低碳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资助范围、条件: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资助,企业通过相关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资助标准: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
资助范围: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企业或社 会组织。
资助标准: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 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4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 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卓越绩效模式项目的资助范围、条件及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条件: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满足相应评定标准的龙岗区企业、组织进行资助。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范良好,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企业;
(二)企业或组织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企业或组织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现场评审总评分须在400分以上;
(四)企业或组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它情况。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