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部分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要求,经研究决定,对33 家专利预审合格率低于30%的备案主体,暂停其专利预审服务资格,即日起生效。具体名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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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省保护中心将继续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控,对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