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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4-11-02 20:51:38  来源: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

第十条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安徽保护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名单;

(二)提供优先预审服务;

(三)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排查力度;

(四)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五)依申请可享受一定数量的预审配额;

(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安徽保护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名单;

(二)提供常规预审服务;

(三)对其代理的备案主体为A级或B级的,依申请可提供优先预审服务;

(四)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评定为C级的代理机构:

(一)列为监督对象,提高抽查频次;

(二)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加强督导,助力其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对于评定为D级的代理机构:

(一)根据评价结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代理机构登记资格”等处理;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整改期满后可向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中心根据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基础额度:根据上一年度备案主体专利授权数量实施梯度化管理确定,单个备案主体年度基础额度至少2件,最高不超过24件。

等级额度:A级等级额度为基础额度数量的100%;B级等级额度为基础额度数量的30%,C、D级无等级额度。

追加额度:在基础额度和等级额度使用完毕后,还可以提出追加预审额度申请表追加额度,追加额度一般不超过备案主体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总量。

即日起!专利预审额度等于基础额度至少2件+等级额度最高24件+追加额度|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分级管理及额度分配管理办法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预审管理,优化专利预审资源配置,提升专利预审质效,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786号)《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原则及要求

第二条制定《专利预审代理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指标》(附件1),对已登记的代理机构进行量化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第三条分级评价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专利预审服务系统、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简称“i系统”)、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二)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信息;

(三)代理机构向中心提交的自我评价材料等信息;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五)其他公开信息。

第四条分级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其中,加分指标包括预审案件质量、预审请求数量、信息报送、相关荣誉和专利维持等,减分指标包括预审案件质量、违规情况和信用情况等。具体指标内容根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心根据评价结果将代理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为A级;得分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80分的代理机构为B级;得分小于80分且大于等于60分的代理机构为C级;得分小于60分的代理机构为D级。

第六条中心定期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分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末启动开展上一年度分级评价工作。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心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配合评价工作的行为,中心将依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陈述材料,中心将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八条本办法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风险按照从A到D的顺序由低到高。本评价结果采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风险类别,同时具备两种或以上不同信用风险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信用风险类别进行判定。

第九条中心将根据分级评价结果,合理调配预审资源,向信用等级好、代理案件质量高、工作成效显著的代理机构倾斜。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条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安徽保护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名单;

(二)提供优先预审服务;

(三)减少监督、抽查和异常专利排查力度;

(四)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五)依申请可享受一定数量的预审配额;

(六)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优先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安徽保护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名单;

(二)提供常规预审服务;

(三)对其代理的备案主体为A级或B级的,依申请可提供优先预审服务;

(四)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其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评定为C级的代理机构:

(一)列为监督对象,提高抽查频次;

(二)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加强督导,助力其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对于评定为D级的代理机构:

(一)根据评价结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暂停预审服务”、“取消代理机构登记资格”等处理;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整改期满后可向中心提交书面恢复申请,中心根据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分级评价工作,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于不配合分级评价工作、存在提供虚假伪造相关材料等行为的,按照D级进行管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代理机构登记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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