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
【考点一】 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
①权利要求书:
a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b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
c限定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说明书:
a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b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③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2、外观设计
①图片或照片:
a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b可以就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
②简要说明:
a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b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c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考点二】 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1、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不妨害公共利益。
2、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4、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该遗传资源。
【考点三】 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新的技术方案(产品、方法)
2、实用新型:新的技术(产品)
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产品)
【考点四】 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注意: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
【考点五】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
①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②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注意:显著进步:a.更好的技术效果;b.技术构思不同;c.新技术发展趋势;d.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考点六】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该点同考点5)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①在前后申请的申请日不同的情况下,驳回在后申请。
②对于申请日相同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人相同的,可选择其一保留;申请人不同的,可经商量后选择其一保留。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2、创造性: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无权利冲突(合法性)
【考点七】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②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④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在优先权期限内公开
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考点八】 专利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
请求审查(一般原则,仅对请求的范围、理由、证据进行审查)+职权审查(特别原则)
【考点九】 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
1、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违背诚信原则、滥用合法权利;
3、不符合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4、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5、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权利要求书不符合法定要求;
6、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片或照片不符合法定要求;
7、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法定条件;
8、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
9、不符合分案申请的日期的规定;
10、属于违法、背俗的发明创造;
11、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2、依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考点十】 一事不再理
专利权已被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宣告无效,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理由”指具体的理由;“证据”指作为支持其无效理由而被引用的部分
【考点十一】 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规则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2、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可在指定答复期内补充证据;
②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
【考点十二】 专利无效宣告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则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修改的四个“不得”:
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③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四个“不得”,是在所有程序中修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时的限制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得修改。
【考点十三】 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认定
1、域外证据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清理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注意:以下3种情形,无需办理证明手续:
①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
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2、公证文书
①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形式上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③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内容自相矛盾,相应部分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当事人承认
①一方当事人明确认可的证据或事实,合议庭应予以确认,但与事实明显不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②对一方陈述事实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即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
④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⑤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和解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互联网证据
①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以互联网信息的发布时间为准。
②具有易修改性:需要结合证据公开网站的公信力,修改记录程序的完善性等因素,认定互联网证据的内容在公开日后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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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保护
【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
1、中心限定原则
①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中心,全面考虑;对专利权人有利;
②专利权保护范围较模糊,增大不确定性、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2、周边限定原则
严格以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为依据,不作任何扩展解释。
3、折衷原则
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又不局限于它;
全球主要国家采用,我国也采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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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依据:以权力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以权力要求内容为准:
●基本条件:①以说明书为依据:上位概念式概括、并列选择式概括;②清楚:主题名称、引用关系清楚,用语规范;③简要:不得作不必要描述、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含义:①以最终有效的文本为准(公告授权、生效决定及确权行政判决等);
②既不能将保护范围严格限定为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也不能认为权利要求只是确定构思,而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更大范围(折衷原则);
③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况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保护;
④保护范围包含与权利要求等同的技术特征内容;
⑤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以权利要求为准。
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折衷原则;整体原则
4、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澄清、弥补、特定情况下修正。
【考点三】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1、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解释不得超出图片或照片内容。
2、简要说明与图片或照片不一致时,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3、保护范围是同类产品。
【考点四】专利权期限补偿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考点五】 职务发明(任务或物质)
1、执行本单位任务(权属归单位,不可约定):
①本职工作;②本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③离开1年内+原工作有关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权属可约定)。
3、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考点六】 委托发明、合作发明
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谁发明谁拥有。
【考点七】 专利侵权行为
1、特点:被侵权专利有效+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也无法律依据。
2、直接侵权:
①发明、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②外观设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3、间接(善意)侵权: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未经许可+能证明合法来源→停止侵权行为+不赔偿
【考点八】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
1、指定许可: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指定有关单位实施。
2、强制许可: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①权利用尽;
②先行制造或使用+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
③临时过境(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
④科学研究和实验;
⑤行政审批需要,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考点九】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审查全部技术特征)
①相同侵权(字面意义)
技术特征表述完全相同;表述虽不同但实质含义相同;系下位概念;增加的新技术特征没有被明确排除。
②等同侵权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四个要素)
时间点: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日。
2、捐献原则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公开+未落入权利要求限定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禁止再将其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意,捐献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均以制约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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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1、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侵权人之日。
2、超3年+侵权仍在继续+专利有效,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日往前推算3年计算。
3、支付使用费:3年,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使用之日,授权前已知或应知的自授权之日起算。
【考点十一】 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1、禁令
①临时禁令(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48+48h作裁定,30日内不起诉解除禁令,应提供担保)
②永久禁令(判决或决定中作出)
2、赔偿损失
四种计算方式: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
第一步:选择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损失;
第二步:若第一步无法确定,按顺序适用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来计算。
3、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1倍—5倍。
【考点十二】 专利合同纠纷的类型
专利产品开发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