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已成立满6个月;
(二)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
(三)在该产业内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需要具有至少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至少3件有效实用新型专利;
(四)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非正常、低质量专利申请;
(五)除上述条件外,具有重大研发项目、研发课题等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审核;
(六)不存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涉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四)主要在职研发人员(至少3人)近6个月缴纳社保信息材料、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研发团队证明材料;
(五)账户管理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如近6个月缴纳社保信息等(加盖公章);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济南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涉及文件均已更新,详见以下附件,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