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标申请、审查与核准
【考点一】 商标的特征
1、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的标志;
2、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本质特征。
3、应当具有显著性:区别能力应当突出醒目,便于识别和记忆。
4、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考点二】 商标的类型
1、使用载体不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2、使用者关系及作用不同:
①普通商标
②集体商标: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使用;
意义在于向消费者表明其成员的产品质量规格相同。
③证明商标;对商品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
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3、构成要素不同
①传统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②非传统商标:立体、听觉、味觉、触觉、颜色组合商标;单一颜色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
【考点三】 商标专用权
1、定义: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2、权能: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
3、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10年到期可续展)
4、取得原则:
①使用原则(最先使用)
②注册原则:申请注册时间先后。
我国:以注册制为基础,兼顾商标使用情况。
③混合原则:申请注册+无在先使用人主张权利。
【考点四】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①自主决定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②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2、注册保护原则:
①申请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途径。
②在权利内容上获得使用权与禁止权,在保护渠道上可以寻求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③未注册商标不一定得不到保护。
3、申请在先原则
①原则:以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
②补充:同日申请的,核准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
4、诚实信用原则
①贯穿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等各个环节;
②既是对商标主体在商标法律制度体系内所有行为的根本要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裁判、授权、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
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原则
①不仅体现在我国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中;
②还体现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救济程序中。
【考点五】 商标注册申请
1、申请人主体资格:
①国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
②外国:应按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项目名称选择:尼斯分类:商品34类,服务11类。
3、申请方式:一标一类、一标多类
4、申请日期:以国际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直接递交--提交日;
邮寄--寄出邮戳日,邮戳日不清晰或无邮戳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能证明实际邮戳日期除外;
邮政外快递--快递收寄日,不明确-商标局实际收到日,能证明实际收寄日期除外;
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日。
5、优先权
①外国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1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本国优先权(展会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本国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③优先权声明:应在提出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考点六】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
①审查内容:申请人资格、地址、章戳、分类、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质量规格、附件、缴费
②审查结果:受理与不受理(基本符合需补正30日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
2、实质审查
①绝对理由的审查
初步审定公告的拟注册商标,可能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12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
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②相对理由的审查
是否与已经注册的、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审查结果
①初步审定
符合规定,作出拟核准注册的决定,公告。
②全部驳回
③部分驳回
可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考点七】 商标异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准予该商标注册或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1、异议期限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2、异议理由
绝对理由(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
初步审定公告的拟注册商标,可能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第12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
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相对理由(主体: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初步审定公告的拟注册商标,可能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驰名商标保护)、
第15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
第16条第1款(地理标志保护)、
第30条(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31条(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32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审理方式:合议制(简单案件可独任)、书面审理
4、结果
(1)异议成立
①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②被异议人不服,15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30日内起诉。
(2)异议不成立
①作出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决定,该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直接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注册公告。
②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③异议人不服准予注册决定的,无权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考点八】 商标评审案件
1、受案范围
①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为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
②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③注册商标撤销复审;
④无效宣告复审(依职权宣告无效):申请人为被无效商标注册人,15日内复审,30日内起诉。
注意:以上四类复审期限为15日。
⑤无效宣告(依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无期限限制;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5年内提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
不能申请复审,30日内起诉。
2、审理方式
合议制、书面审理、口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案件合议所有参加人的意见都被记录在案,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意见终身负责)。
【考点九】 商标国际注册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基本概念
①原属国:营业场所、住所地、国籍任选其一,确定申请来源。
②基础注册:在原属局(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机关)获得的商标国内注册。
③基础申请:向原属局提交的国内注册申请。
④后期指定:新增指定缔约方,共用国际注册号,且专用期相同。
⑤中心打击: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基础注册被注销或宣布无效/申请被驳回,国际注册不再被保护。
2、中国申请人国际注册程序
原属局形式审查:(30日内补正)、费用审查;
国际局形式审查、注册登记(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颁发国际注册证。
3、领土延伸的审查
①审查:主管局(被指定缔约方)依其国内法审查。
符合规定,给予保护+发出核准保护的声明;不公告,即使公告也不缴纳公告费。
②驳回:驳回通知书(12/18个月)--发送国际局--国际局登记并公告--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复审或诉讼(一般需委托代理人)。
【考点十一】 商标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
①国知局商标局(商标注册、注销、复审、无效等具体行政行为、代理行政决定)→国知局商标局
②各级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裁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
2、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的除外。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受理之日,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4、审理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为辅;重大、复杂,申请人提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听证审理。
5、审理程序
指定2人以上审理人员--通知被申请人答复(7日通知,10日答复)--审阅(必要时调查)--作出复议决定,出现法定情形可中止审理。
6、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可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