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中药专利审查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
我国是中草药的发源地,但在全球中药市场中,我国所占份额远远少于日本、韩国,因此,中医药界一直流行“中国原产,韩国开花,日本结果”的说法。据统计,日本不仅占据全球九成的中药市场份额,还掌握全球七成的中药专利。近年来,日本、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对中药研究兴趣浓厚,外国制药企业也十分看重中药产品带来的巨额利润,持续投入高额资金进行中药研发,在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也逐年增加。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历来重视传统中药组方的保密,六神丸、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华佗再造丸等中药配方被列入国家秘密,但近年来美国、日本等国不断加大对我国中药的研究力度,在药物分析技术不断进步的当下,更多的药物组合方的药理被研究揭示出来的可能性变大,对于尚无明确机理和药理的古方仍然可采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但对于能够借助药物分析技术通过反向工程手段明晰有效组分的古方,仍应当积极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予以保护。
基于此,有必要对我国中药领域的专利申请给予更多关注,一方面,落实《强国纲要》中“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在不违背专利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韩国等国家制定与其传统药物匹配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认定规则的做法,尽快出台《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建立符合我国中药特点的专利审查标准,以提高中药专利审查通过率,增加中药专利的数量;另一方面,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中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研发出更多类似“连花清瘟”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新用途和制药所需的关键制备工艺及专用设备,并及时申请专利,提升中药专利的质量。
2.构建中药传统知识综合保护体系
为了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发展,1992年10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标志着中药领域特有的保护制度的建立,该制度可以对已进入公有领域、处方组成复杂、工艺制法不易但疗效稳定、安全性好的院内制剂、中药处方和中药饮片给予有效保护,并根据保护品种等级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保护期限,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为30年、20年或10年,可申请续期多次,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为7年,可申请续期一次。可见,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中药品种保护的优势是保护门槛较低、保护期限较长,对中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结合前述对中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分析,对中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旨在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地理标志权保护等,又要依靠旨在防止核心传统知识被窃取的特殊制度——国家保密制度,还要依靠中药领域的特有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中药传统知识综合保护体系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