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陇南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2万/件《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

2024-12-11 19:43:16  来源:陇南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陇南市财政局 陇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啦

办法全文

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甘肃省专利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是指由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申请人,须为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和常住地、主要创造活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利奖励和补助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补助

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国际专利补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对新获得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商标补助

(一)集体商标补助

对新注册为集体商标,且名称含有地名或地名简称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他集体商标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国际商标补助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0API)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补助0.5万元,最多不超过2万元。

对新获得单一国家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补助0.5万元,同商标权人最多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地理标志奖励和补助

(一)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对新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三)对新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规范贴标使用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0元。

(四)对新入选全国地理标志典型案例或全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

第七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奖励和补助

(一)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分别给予10万元、15 万元补助。

(二)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15 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分别给予5 万元、10万元补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六)对新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的单位给予5 万元奖励。

第八条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认定)补助

(一)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

(二)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按评价认定等级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

对符合《甘肃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企业,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市级财政贴息补助30%,年度内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子贴息。

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奖励补助对象为2024年以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创新、科技研发、品牌创建和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以及车辆购置、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奖励补助名单后,及时汇报市政府同意,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奖励补助名单和金额,并做好奖励补助资金分配、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四条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补助的,财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追回奖励补助资金,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年度申请奖励补助的对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依据本办法已享受奖励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其他同范围补助。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陇南市知识产权保护奖励补助办法》(陇办发〔2022]14号)同时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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