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最高院案例:抵触申请抗辩能否成立的认定

2024-12-25 18:30:01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案情简介:上诉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挂公司)、张守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两点:一是点挂公司、张守彬的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二是点挂公司、张守彬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点挂公司、张守彬的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百益百利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的保护范围,点挂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3、7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抗辩称点挂公司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专利的抵触申请是指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专利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在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故其不应被纳入在后申请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未侵害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对抵触申请抗辩能否成立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含义和性质存在一定差异,故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应与抵触申请的性质相适应。由于抵触申请仅可以被用来单独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其既不宜与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结合,更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故只有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各项技术特征均已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地公开,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才能够认定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经审查,点挂公司、张守彬提交的抵触申请(申请号:20131039XXXX.0)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16段、0091段,附图23.权利要求11):墙体上的预设挂接部件可以为结固式锚栓,或者使用结固式锚栓将预设挂接部件固定在墙体上。该结固式锚栓包括金属杆1及U型件2.金属杆1上开设一组或多组径向通孔,金属杆1上设置有一支或多支U型件2.每支U型件2穿过一组径向通孔,U型件2可任意角度穿插在金属杆1上,U型件2分为连接部21及设置在连接部21两端的支条22.U型件2伸出金属杆的两条支条22倾斜设置……附图23示出的金属杆1上开设有两组径向通孔,每组径向通孔穿插有一支U型件2.两只U型件2呈对向分别插入金属杆1的两组径向通孔。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相比,抵触申请仅公开了构成结固式锚栓的金属杆上的每组径向通孔适配一支U型件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公开被诉侵权产品“每组径向通孔适配多支U型件”以及“多支U型件对穿通过一组径向通孔”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将多支U型件对穿通过一组径向通孔与抵触申请在金属杆上不同方向上穿插多支U型件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原审判决认定抵触申请公开的结固式锚栓主要涉及三种组合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直接得出其包含金属杆上开设一组径向通孔,设置多支弹性U型件,多支U型件在通孔中插入方向相对的技术方案,错误解读了抵触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并基于此错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各项技术特征已被抵触申请公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7的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不同,点挂公司、张守彬提出的抵触申请抗辩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二、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2053XXXX.X、名称为“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守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24000元)。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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