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2024-12-26 16:01:37  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部队单位或其他单位若无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三)单位简介,有LOGO标识的单位应当一并提交设计矢量图,无矢量图的应当提供清晰图片;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备案申请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文件(子公司如提供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母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子公司所有):

1.上市企业相关证明;

2.有效期内的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格证书;

3.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4.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5.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6.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7.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8.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9.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推荐材料;

10.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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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备案主体的预审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专利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依据《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负责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新材料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本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在本中心预审系统中备案通过的创新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审服务,是指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之前,由本中心提供的公益性预先审查服务,经本中心预审合格后的专利申请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可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五条 备案主体应遵守《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备案申请管理

第六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经营范围或研发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本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诚实守信,三年内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天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例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部队单位或其他单位若无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提供用于办理专利申请、费减备案等事宜的唯一代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三)单位简介,有LOGO标识的单位应当一并提交设计矢量图,无矢量图的应当提供清晰图片;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备案申请主体近三个月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人数)及其联系人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需体现参保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

(六)如下材料之一的研发创新能力证明文件(子公司如提供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母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可视为子公司所有):

1.上市企业相关证明;

2.有效期内的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雏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格证书;

3.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4.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5.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6.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7.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

8.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有效期内的3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9.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推荐材料;

10.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交相关材料。

(七)隶属于天开高教科创园的企业,需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第(五)项及第(六)项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愿提交。

通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预审业务的,须向本中心提交相关委托关系的书面声明。

针对以上请求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本中心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告。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本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九条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发生变更的,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更新并及时通知本中心,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申请。

第三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按年度组织对备案主体的信息复核。未完成年度信息复核的备案主体,本中心暂缓其预审申请;连续两年未完成信息复核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本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申请专利预审行为,对违反专利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做出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当前案件:

(一)未符合天津市知识产权本中心预审案件自检表(附件2)的要求内容,自检结果出现错误;

(二)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案件;

(四)提交的预审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申请或已发表的论文等现有技术实质相同的;

(五)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与其实际经营内容或研发领域不符的;

(六)如有需要,本中心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且无合理、正当理由的;

(七)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八)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以及不符合本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委托被本中心暂缓或停止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的。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预审申请案件具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

(一)在收到本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本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获得专利申请号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电子缴费或向本中心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四)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进行正式提交申请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影响较大的申请行为。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因备案主体原因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

第十六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六个月以上:

(一)近六个月多次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二)近六个月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的;

(三)授权后专利维持年限少于两年的;

(四)备案主体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五)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中心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预审服务,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二)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三)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五)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六)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

(七)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八)一年内有两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九)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本中心对备案主体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负责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中心提出异议,本中心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可自愿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备案资格,放弃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可按照备案条件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本中心在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时,综合考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专利申请质量、政府重点扶持等因素,优先支持国家及天津市的重大战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产业链、新领域新业态等方面的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对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以及承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项目期内的备案主体在预审审查、导航项目、咨询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根据其创新能力、专利质量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优先服务顺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应当关注本中心发布的各项信息,配合本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备案主体应积极向本中心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配合调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天津市知识产权本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自动废止。

附件1: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申请人承诺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

五、申请人承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如果按照有关的规定必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六、申请人承诺不提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七、申请人承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申请人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申请人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人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人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十五、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也应该遵守上述一至十四项的条款。

申请人(盖章)

代理机构(盖章)

附件2: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案件自检表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人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请务必仔细核对表格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填写正确,自检结果一栏确认后打勾,自检结果出现错误的,将终止当前案件预审服务。                             

2.加*内容中心无权审查,请务必填写正确。

 

类   目

项    目

自检结果

 

整体情况

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虚构,编造技术内容的情形;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2.不存在与技术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涉及政治、社会敏感话题的内容、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等)以及商业宣传用语。

   

专利请求书

发明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致;

   

*准确填写发明人姓名、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号码、国籍;

   

申请人的国籍、具体地址等应当用中文正确表示,且格式正确,完整准确填写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

   

*附加文件清单中,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加专利代理委托书或总委托书编号,总委托书编号填写正确。

   

委托书

委托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和请求书、说明书中的一致;

   

委托书中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姓名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一致;

   

委托书中当事人的签章应当清楚且正确;

   

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中不含插图,如有表格、化学式或数学式,应当清晰;

   

发明申请的说明书及摘要中不应出现“本实用新型”字样。

   

说明书中的附图说明与说明书附图一一对应,不得存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未提及的附图,重复附图等,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多余的附图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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