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南方科技泵阀经营部(以下简称南方泵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南方泵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不应判令南方泵阀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亦未要求南方泵阀经营部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南方泵阀经营部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判决停止侵权,并不涉及与行政处罚重复评价的问题。2.二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使法院认为应当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南方泵业公司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2019年6月,诉讼时效应从南方泵业公司发现权利受损之日即2019年6月起算。发现侵权行为后南方泵业公司第一时间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后又于2020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积极进行权利救济,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南方泵业公司有权就被诉侵权行为获得民事赔偿。综上,南方泵业公司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南方泵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包括南方泵阀经营部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相关在案证据能够反映被诉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二审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内容,查明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确定是否须判令南方泵阀经营部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被行政查处就简单认为民事诉讼无需对侵权责任再进行认定。即便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亦不因此而排除其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其次,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尚无证据证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尚待查清。况且,本案中南方泵阀经营部并未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处理本案,有所不当。
综上,本案须在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南方泵阀经营部应否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出认定和判决。
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419号】